◎ 農企字第09801439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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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信託土地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 用證明書及興建農舍之相關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7月16日府授產業農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無自用農舍之農民,始得申請興建農舍。 依同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是以,民 眾將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依法辦理信託,受託人倘為法人,未符上開規定 ,至於受託人倘為農民,查本會97年3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70105573號函( 如附)書函說明「受託農民依信託本旨興建農舍,該農舍固屬信託財產,然 未符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資格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 人,如可經由信託行為取得農舍,顯與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規定無自用 農舍之農民得申請在其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意旨不符」有案,合先敘 明。 三、至於信託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業設施,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惟本案 貴 府來函所詢,土地所有權人擬申請搭建農業設施,所稱土地所有權人,究 係指原土地所有權人抑或經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之受託人?又該農地作 何使用?擬申請何種農業設施?該信託案與繼承或贈與有何關聯?請貴府 先予釐清檢附具體個案資料並詳予敘明貴府執行疑義及具體意見,送會研 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