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0940130614號 
  
   主旨:有關陳○○、蔡○○2人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挖取土石方再載運營建工
   程賸餘廢棄土填造後,改申請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之農地回填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6月8日府農漁字第0940154591號函。
 二、本案於挖取土石方後再載運營建廢棄土填造之違法處罰,與審認農地上施設之
   農業設施得否容許使用,兩者非同一行為且其性質亦不相同,當無一事不二罰
   原則之適用。而農業用地得否同意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應依農業用地容許作
   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申請人所申請之土地有違反相關法
   令之情形者,自應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9款規定,不予同意或通知限期補正。
 三、另本案遭挖取土石方後再載運營建工程剩餘廢棄土填造乙節,為確保農業生產
   環境之完整,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污染,本會已多次函釋農地填土之來源應為適
   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賸餘土石方或
   其他有害物質等,故本案涉及行為人及土地所有權人清運廢棄土並依回填計畫
   恢復原狀使用方面,請貴府依上開釋示儘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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