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0940167220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民眾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
   施使用(農作產銷設施),於基地內規劃通路以進出產業道路,其通路寬度是否
   須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限制疑義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2月2日府農務字第0940154425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規定,係規範「私設通路」之寬度。
     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範,農牧用地容許使
     用項目中之私設通路,限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及甲種、乙種、丙種、丁
     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而農業設施其許可
     使用細目包含農路,限於農業經營所需要者。本案建議  貴府依據農業使
     用之內涵、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設施與農業生產經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釐清究係屬「私設通路」或農業經營所需要之「農路」,視個案實務及事
     實予以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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