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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農業資料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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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建,補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是唯一能讓違建合法的途徑。 違建要合法要先看這個違建是否能通過現行相關都市計劃法令及建築法的相關規定檢討;舉例說明如貴違建要依法律檢討,先要看該建物位於所處區域的容積及建蔽率是否允許、設置位置是否有退縮及鄰棟間距的問題、建築高度是否超出規定?等都市計劃法令的問題,而建築內部的樓梯數量夠不夠、走道及樓梯寬度足不足及是否需要設置消防設備、行動不便設施等則是建築法相關規定的檢討。 如果初步檢討認為變動及改善的情況能為你所接受(主要是涉及空間使用的經濟性及整修經費的問題),那才有補照的需要。 而補照的程序基本上就是要把這棟違建當做新設計的建築物一般處理。依照:

1. 找建築師繪製設計圖面(現況平、立、剖面等),檢討並符合現行法令,申辦建築執照(也要找結構技師計算結構、消防技師檢討消防),並依法到建管機關掛件辦理審查,然後取得建照執照。

2. 一樣要找營造廠辦理開工、完工、繳稅及申請使用執照的程序。(即便房子已經完成,這些程序仍都要進行)

3. 建管機關依核准之建造執照來勘驗,符合後發給使用執照。 相關費用:

  1. 建築師的設計費用,等同新建物設計,一個子不少(因為需依規定上繳工會),而且建築師等同要為這個違建背書。

  2. 該違建的結構鑑定費用(本費用新蓋的建築物沒有,違建補照才需要,主要是檢查該違建的鋼筋及混凝土強度是否能符合現行規定,通常嚴重不足,所以要符合結構技師的要求,建築物須進行結構補強,否則誰要為老舊違建簽證負責呢?當然也有不怕死的結構技師甚麼都敢簽證,只看你找不找的到)

  3. 其它必要的行政費用、罰款或簽證費用

  4. 營造廠補開發票及利潤的費用(明明房子就蓋完了,開甚麼發票?不要懷疑,之前已說明,所有程序如新建物一般重新來過,而且補發票的錢還不只5%,試想所有的都是假的,是要營造廠去找人買發票的!),大部份的營造廠根本不想接這種業務(國稅局查很嚴的)

  5. 違建不符合規定部份的修改費用(缺樓梯就要加樓梯、缺消防設備就要增設,其中最可怕的是結構補強的費用,粉貴!!)

  6. 差不多了!反正政府或現行法令要求的你都要補,補就要花錢。 結論:

    1. 老房子只有小部份違建要補照,可以評估看看是否夠經濟,通常不怎麼划算,除非在精華地段的房子。

    2. 屬於所有權及使用人眾多的建築物,因為同意權很難全部同意,若是有人檢舉,建議直接拆除。(除非大家都有違建,告來告去告不完,但先被檢舉的要先拆)

    3. 整棟建築物沒有執照而必須補照,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工廠、舊學校、軍營等地方,這些建物通常是因故必須補照,之前接辦過某汽車廠為了契約規定而補照及法務部監獄為了要增蓋監獄而補照,否則即便是學校也常因缺乏預算而放棄補照。 註:以上所提程序及費用是一般情況,可能需視違建大小及使用情況而不同,而且依照各地機關要求,程序上可能也有些許不同,最好找個建築師現場討論一下。

 

文章來自: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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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建物使用執照及分區證明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

     申請地點:地政事務所

     準備資料:所有權人及申請人(代理)身分證印章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

                    簿謄本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分區證明:

 地政事務所就有固定窗口受理,分為下列兩種情況

  1.非都市計畫土地,請直接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在謄本的標示部裡就有使用分區,馬上申請馬上可以領到。

  2.都市計畫內土地(屬都市計畫土地在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的使用分區為空白使用地類別也空白)

**一般縣市請至鄉鎮市公所都市計畫課申請即可,申請後領取時間約1~3天 

 **直轄市或省轄市可以去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都市計畫土地

非都市計畫土地

分區使用證明

土地登記謄本

 

    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

應先準備資料

規費及申辦時間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全省地政事務所均可申請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有權人身分證及印章,委託申請應另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30元

建物登記簿謄本(有使用執照號碼)5元

現場辦理馬上取件

建物地號之地籍圖謄本

全省地政事務所均可申請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每張20元現場辦理馬上取件

分區使用證明

當地都市發展局或建設局或鄉鎮公所(各地不一)註1

建物地號之地籍圖謄本

1-3天

  註1

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直轄市或省轄市

一般縣市

申請單位

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鄉鎮市公所

應準備資料

帶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到當地地政事物所申請「地籍圖謄本」到上述單位申請

同左

利用網路申請電子謄本http://epaper.hinet.net/index.asp

    開放網路申請項目:

     1.登記謄本 - 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全部)、部別謄本(分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2.地價謄本 - (歷年地價資料已完成建檔者)
3.地籍圖謄本 - (已完成數值及數化的地籍圖資料)
4.建物測量成果圖
5.異動索引
6.異動清冊 - (94年8月1日南台灣七縣市--高雄市、高雄縣、台南市、台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等)

網路申請條件:

(1).使用資格 — 一般民眾(不限任何身分)僅需是中華電信HiNet ADSL用戶、撥接用戶、加值包用戶、若無 HiNet 帳號,則可購買HiNet 點數卡(e金卡)即可使用本系統。
(2).計費方式 — 每張二十元。
(3).繳費方式 — 併入中華電信每月各項電信服務費用帳單計收,可選擇下列方式繳費:
(A)轉帳 (B)各中華電信營運窗口 (C)7-11便利商店


http://q5375855.myweb.hinet.net/qa021a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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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名稱

地區

播種適期

發芽適溫(C)

生長 適溫(C)

1.茄子

/

1月上旬-6月上旬

20-25

22-30

2.蕃茄

/

5月上旬-12月

18-32

18-25

3.辣椒

2月-5月

20-30

20-30

(中南)

1月-3月

8月-10月

4.青椒

2月-5月

25-30

25

(中南)

1月-3月

8月-10月

5.馬鈴薯

/

11月下旬-2月

16-24

15-24

6.小黃瓜

華南系

1月下旬-3月中旬

25-30

18-25

2月上旬-5月中旬

11月上旬-5月下旬

華北系

8月上旬-9月下旬

9月下旬-11月下旬

9月上旬-11月下旬

7.絲瓜

12月下旬-3月上旬

25

20-30

中南

12月中旬-3月上旬

12月中旬-3月中旬

8.南瓜

/

2月-4月下旬

25-30

17-30

9.蘿蔔

9月-12月

20-30

15-20

中南

8月-12月

10.球莖甘藍

/

8月中旬-12月上旬

15-25

15-20

11.結球白菜

/

8月下旬-10月下旬

15-30

15-16

12.不結球白菜

(小白菜)

4月上旬-9月下旬

25

/

4月上旬-10月上旬

4月中旬-10月下旬

13.芥菜

/

9月-10月

15-25

18-25

14.孢子甘藍

7月中旬-10月下旬

/

20

中南

8月下旬-11月上旬

15.花椰菜

5月下旬-8月下旬

15-25

18-25

 

5月中旬-9月上旬

 

5月上旬-9月下旬

16.青花菜

8月上旬-11月上旬

18-22

20-22

 

中南

9月上旬-10月下旬

/

/

17.油菜

/

10月-12月

20-25

15-20

18.胡蘿蔔

9月上旬-12月下旬

15-25

18-21

9月上旬-11月中旬

3月下旬-11月下旬

19.芹菜

/

8月-3月

15-20

/

20.荷蘭芹

/

9月-11月

16-20

/

21.洋蔥

/

9月上旬-10月中旬

16-25

20-25

22.

/

3月-10月

15-20

20-30

23.分蔥

8月-3月

/

20

中南

8月-2月

24.

/

11月-3月

15-20

20-30

25.大蒜

/

10月上旬-12月下旬

25-27

18-20

26.四季豆

2-4月及9-10月

20-30

15-25

10月上旬-3月上旬

27.豌豆

/

9月-1月

20-30

15-20

28.毛豆

2月中旬-10月上旬

23-24

25-30

2月中旬-10月上旬

2月上旬-10月下旬

29.牛蒡

9月中旬-3月中旬

20-25

20-25

3月中旬-3月下旬

9月上旬-10月下旬

30.萵苣

/

8月-2月

15-20

18-21

31.茼萵

9月中旬-12月上旬

15-25

15-20

9月中旬-11月下旬

32.玉蜀黍

3月上旬-4月上旬

20-30

20-30

2月上旬-3月下旬

1月上旬-2月上旬

33.

2月-4月

25-28

25-32

中南

12月-4月

34.

12月-3月

20-25

21-27

11月-3月

35.菠菜

/

8月後

10-15

15-20

36.菾菜

/

9

15-25

15-20

37.雍菜

3月中旬-4月下旬

/

/

中南

12月上旬-4月上旬

38.蘆筍

3-4月及9-10月

25-30

20-30

39.甘薯

/

周年

/

20-30

40.莧菜

/

3月-10月

20-38

25-32

41.紫蘇

/

2月-3月上旬

25-30

/

42.黃秋葵

/

2月-4月

25-30

25-30

43.草莓

/

9月下旬-10月底

20-25

18-22

44.木薯

/

2-3月及8-9月

/

27-30

45.綠豆

/

2-3月及8-9月

25-3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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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40167698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轉橋頭鄉公所對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審查
   簽辦單第14項及第15項之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2月7日府農務字第0940253718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8條第5款及第9款規定,申請農
     業設施有妨礙道路通行者及違反法令規定者,應不予同意。查上開條文之
     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申請農業設施之基地上,因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
     本上未標繪既成道路,興建農業設施後妨礙現有道路之通行或土地業經主
     管機關公告不得建築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爰於審查簽辦單內訂定
     第14項及第15項之審查(查證)項目。本案橋頭鄉公所所提之審查簽辦單之
     執行疑義,涉及 貴府相關禁、限建等建築規定,建議宜由 貴府建管等
     單位提供審認之依據及原則,憑以供鄉鎮公所承辦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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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40010289號 
  
   主旨:有關審查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時,如該農業用地上有尚未取得
   使用執照之農舍或農舍有其他違規使用情形,是否屬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
   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8條第9款違反法令規定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94年6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118號函、內政部營建署94年
     6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30926號函及本會水土保持局94年6月14日水保
     企字第0941848677號函辦理,兼復 貴府94年6月3日府農務字第09401076
     07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
     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故農業用申請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均需與農業生產或農業使用相關;而
     本會93年12月3日農企字第0930156485號函示略以:「...有關農業用地上
     已興建農舍者,其再申請施設農業設施者,應就農業設施與農業生產經營
     之必要性及其功能、用途是否與農舍重疊等情形,依據『農業用地容許作
     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視個案實務及事實由縣(市)政府
     本於職權審認核處。」合先敘明。
   三、農業用地如有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農舍或農舍有其他違規使用情形者,核
     屬違反都市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
     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如申請人所申請之農業用地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
     者,自應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9款規定,不予同意或通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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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90105253號 
  
主旨: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無安全顧慮農業設施之認定,是否應一律檢附建
      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之證明文件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年○月○日人民字第○○○○號函。
二、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農業發展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
    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
    築執照。另依據台端來函說明一,引用本會92年12月15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708號
    令,業已說明適用之農業設施為符合上開號令所示之6款情形,故非屬上開6款情形之
    一者,始需檢附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之無安全顧慮證明文件,據以得免
    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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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50127362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
   設施,及先行興建後輔導補辦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是否須辦理地基調查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5年5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081149號辦理(附件一),並復
     貴府95年5月1日北府農牧字第0950349446號函。
   二、本案經洽內政部函復略以:「查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
     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
     照。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
     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有關
     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及先行興建後輔導補辦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
     ,既依上開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未納入建築管理,應否辦理地基調查乙
     節,自非屬本管業務」,另查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
     用審查辦法亦無規範地基調查等有關事宜,綜上,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
     設施,應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辦理地基調查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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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40147679號 
  
   主旨: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免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建築執
   照之審查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4年9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15646號函辦理,並復
     貴府94年7月26日北府農牧字第0940541014號函。
   二、按「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
     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及
     「凡依本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
     之設施,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但位
     屬河川區土地需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分別為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
     1項及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所明定,又查建築法第
     4條規定,該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
     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倘非利用前開竹木
     、稻草等短期性農業生產有關之材料、材質所搭建,且具有頂蓋(屋頂)、
     樑柱、牆壁或鋪設水泥地板等建築結構物者,不宜認定屬無固定基礎之臨
     時性農業設施。本案依來函說明所述,該設施建造方式為小木屋型態,顯
     已逾上開規範,不宜認定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設施。
   三、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
     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者。」
     係以農業生產面及資源保育面界定農業使用之定義,而非以庭園景觀造景
     之型態呈現。因此,農業用地如係種植非屬生產性質及供應市場需求之樹
     木、盆栽或草皮等,則並不符合前開農業使用之定義,故全案併請  貴府
     依據農業使用之內涵、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設施與農業生產經營之必要性
     及合理性,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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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80125731號 
  
   主旨:有關農業設施經核定完工後,未依經營計畫內容使用或擴建,得否要求
   先行限期改善後,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6條規定
   辦理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併復臺北縣政府農業局98年4月29日北農林字第○○○○號函。
  二、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6條明定:「依本辦法取得農
   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
   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
   相關規定處理...」另行政程序法第7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且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
   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準此,經依法申請核准之農業設施,如未依經營計畫內容使用,倘於廢止其許
   可前,能給予限期改善之空間,使其恢復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既能達成行政
   目的,又能符合前開行政行為之原則,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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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40149417號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容許農業設施使用案件經同意後,申請人持同意書向建管
   單位申請建築執照時,經要求同意書上設施細目之「擋土牆」1項加註(含填土
   )字樣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9月13日府農務字第0940188544號函。
   二、查擋土牆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惟其是否為農業設施之範疇
     ,宜就個案審認之,凡因土地自然因素形成落差,基於防止土石崩塌,避
     免水土流失,或基於農作經營需要,得認定為農業設施,其高度應以前開
     防止土石崩塌,避免水土流失之高度為準,惟倘於農地上進行堆置土石或
     填土增高造成高低差,則非屬施設擋土牆之必要條件,故本案不宜於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上設施細目之「擋土牆」1項加註(含填土)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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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40168416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疑義三則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2月9日府農地字第0940341048號函。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
     」或「畜牧設施」等使用,惟其各目附帶條件「依建築法規規定應申請建
     築執照者,應先向農業機關申請同意使用」,復依內政部94年8月1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0940050212號函(如附件),就農業設施依法受理補辦容許使用
     ,是否有相關罰責,函釋略以:「...農民申請之農機具室為既存農業
     設施...。查『農機具室』為農牧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之
     一,惟應符合附帶條件之規定,否則即為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應依
     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處罰。」爰此,有關受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補辦農業設
     施容許使用,其農業設施依規定應申請建築執照者,請依上開函釋原則辦
     理;至於都市土地如有違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相關審查作
     業要點規定者,則應移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進行有關處分。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
     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者。」另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7條規定,現場堆置與農業經
     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者,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故
     於辦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現地勘查時,基地現況如雜草叢生未
     實際供農作生產或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等等,
     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應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8條規
     定不予同意辦理,或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四、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農業設
     施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不得認定作農
     業使用。復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規定,依本辦
     法取得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
     得廢止其許可。準此,於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農業設
     施已依規定取得使用執照,尚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應依上開辦法之意旨,
     敘明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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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50163015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之疑義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11月6日府農地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
     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
     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其有關建築時點之認定,依本會93年2月13日農
     授糧字第0931002492號函說明「...得以建築主管機關違章查報之資料
     、或房屋稅籍證明、或航照圖等資料認定之。」有案。本案建築時點之認
     定,仍應依本會上開函釋原則辦理,合先敘明。
   三、按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
     樓層應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作規定者,其高度不得超過14公尺,但直
     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 貴府訂有「臺中縣辦理農
     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本案設施高度及樓層應依 貴府之審查基
     準辦理;至於設施建築當時興建高度之實務認定,涉關 貴府審查基準之
     執行,請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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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80174701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君申請後龍鎮○○段○○地號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涉及小
面積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府○年○月○日府農農字第○○○○號函。
二、會98年3月16日修正發布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容許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3份,向土地所在地
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2.經營計畫。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
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4.設施配置
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
ㄧ。5.位置略圖。...」已有明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之書表文件,故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未經申請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該農業用地於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時,應依現行辦法之規定,輔導補辦申請容許使用。
三、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
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對於農業設施建築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3.5公尺以
下之一層樓建築物補辦容許使用,因未涉及建築執照之申請,於受理審查時申請人檢附之經
營計畫及設施配置圖之說明內容,倘能達到行政審查之目的,該文件得適度簡化,毋須由申
請人委託建築師劃設配置圖或請人代為繕寫經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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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41008519號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其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
   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其建築時點之認定可否由申請人以切結
   方式處理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4月28日府建農字第0940091418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但書後段規定,該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
     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
     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本會業以92年12月15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7
     08號令公告其配合之適用情形,而考量該農業設施涉建築管理、人民生命
     及財產安全等問題,故有關建築時點之認定,不宜由農民以切結方式辦理
     。惟建築時點之證明文件,考量各地方政府實際作業情形,得洽請 貴府
     建築主管機關對於未經違章建築查報有案者,比照內政部89年4月24日台8
     9內營字第890476號函釋或地政機關對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從
     來使用之認定方式,予以處理。
   三、至祭祀公業之土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疑義乙節,查農
     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證明該筆農業用地係作農業使用,故其所有權
     人、權利關係人均得申請核發。因此,祭祀公業之土地得由該公業之管理
     人(代表人)提出申請即可,無須先徵得全體派下員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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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80177717號 
  
主旨:有關 貴縣○○鄉公所函詢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容許使用之相關設施,如農路、曬場
等,是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視為農業生產使用,而毋須計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建
築面積10%檢討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 貴縣○○鄉公所○年○月○日大鄉建字第○○○○號函辦理。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及第18條規定,農業設施及農舍雖同屬農業用地上容許興建之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但農舍係基於農業經營之目的始附帶提供居住使用,而農業
設施係供農業經營使用,且不得作為居住用途,兩者之性質不同,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
係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辦理,至於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係依據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兩者之法律規範要件及管制規定均不
相同,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用地如經農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容許使用之農路、曬場等農業設施,應得認定
為農業用地供農業生產使用之範疇,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
面積10%之規定無涉,惟本會98年3月16日修正發布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
法」第8條規定,「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除另有規定外,
不得超過坐落該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業設施及農
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計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於本
辦法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得不受第1項所定
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是以,除第2項例外規定之情形者,與本辦法98年3月18日修正生效
日前,已依法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得不受第1項所定百分之四十之限制者外,其餘農
業用地上所有農業設施及農舍總面積,均不得超過坐落該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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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40169721號 
  
   主旨:有關  貴中心函詢農牧用地上可否興建大型鐵捲門式門戶暨圍牆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4年12月16日營屬建管字第0940067556號函移文資料辦
     理,並復  貴中心94年12月8日94勞福推建字第09400001208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
     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者。」故
     農業用地申請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或農舍使用,應考量農業使用之內涵、
     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設施與農業生產經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視個案實務
     及事實予以審認,然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並無
     大型鐵捲門式門戶暨圍牆等單獨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項目。至於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範,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中,農
     舍容許使用項目下,有農舍附屬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查並無容許興建大
     型鐵捲門戶與圍牆等許可使用細目。本案函詢之大型鐵捲門式門戶暨圍牆
     ,如屬農舍附屬設施,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申請,且農舍興建
     圍牆面積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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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40141062號 
  
   主旨:有關貴會就農業設施之申辦釋疑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4年8月2日(94)投羊協字第014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農業設施之種類
     包括農作產銷、林業、水產養殖運銷、畜牧及休閒農業設施,而為避免造
     成上開5大種類農業設施彼此之經營計畫書關係不明確或不一致,故上開辦
     法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17條及第19條,分別明定其經營計畫書應
     敘明之事項或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申請,並無申辦得以兼
     具各項用途及功能之農業設施。由於來函並未說明個案事實及具體案情,
     故如仍有法令適用等疑義,爰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上開辦法等
     相關規定,洽請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瞭解。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
     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故農業用地申請設置農業等設施,均需與農業生產或農業使用相結合,如
     設施申請目的係屬非農業使用,農業主管機關應依上開辦法第8條規定不予
     同意辦理。因此,貴會另詢於農地上搭設簡易遮蔭遮雨設施,應非屬農業
     使用之必要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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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糧企字第1030701164號函 
  
主旨:有關貴府函轉○○○君申請坐落貴縣三星鄉人和三段482地號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
      施容許使用申請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103年1月7日府農務字第1020211741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
    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5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區符合所定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面
    積、高度及申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條文第3項並明定「前2項農產專業
    區內農業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於前2項公告及前條計畫未規定者,
    依附表規定辦理。」是以,三星鄉之「農業經營專區」,於未公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與興建之種類、面積、高度及申請程序,及相關計畫尚未規定之情形下,農作產銷設
    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仍應依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1規定辦理。因
    此,本案請貴府依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1所定之農作產銷設施申請基準或條件及相關規
    定本權責核處。
三、檢還貴府原送○○○君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書1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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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50137804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鄉公所為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為外國籍申請「農業用地
   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7月4日屏府農務字第0950130443號函。
   二、有關申請人為辦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檢附之戶籍謄本登記
     欄註記出境及遷出登記,且經戶政機關標示「本部分謄本與戶籍登記除戶
     資料無異」一節,尚無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之權利,故本案仍請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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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80127050號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設溫室、網室、菇類栽培場之興建面積疑義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5月5日北府農牧字第○○○○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法為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規劃、使用、管制之特別法。又都
     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第4項明定:「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
     蔽率...不得超過60%...」因此,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範圍內土地,有
     關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申請興設仍應受前開法令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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