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0940114321號 
  
   主旨:有關 貴縣○○鄉公所核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容許作農路使用乙案,
   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相關法令規定,請惠予查明逕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雲林縣○○鄉公所94年3月23日古鄉農字第0940003250號函副本(正本諒
     達)辦理。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之容許使
     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業已分別規範「農業設施--農路」及「私設通路」
     之適用條件,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
     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
     舍等使用者。」故農業用地申請施設農業設施,均需與農業生產經營或農
     業使用相關,如設施申請目的係非農業使用,例如以農路專供建築用地上
     之社區居民通行使用,農業主管機關應不同意以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方式辦
     理,合先說明。
   三、本案依來函所附之計畫書,農路之設置目的主要係供社區住家通行使用,
     而查地籍圖謄本,申請之○○鄉水碓段375-9地號農牧用地已面臨道路,另
     有二面為建築用地所包圍,故檢還來函相關附件,請 貴府本於職權再就
     農業使用之涵義、當地農業經營發展、相關設施與農業生產經營之必要性
     及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視個案實務及事實
     予以審認核處,並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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