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0940166848號 
  
   主旨:有關林○○君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容許作農業設施(苗木包裝處
   理場)使用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2月2日府農務字第0940232249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
     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者。」農
     業用地上種植園藝作物或以農業設施培植園藝作物,應屬農業使用中之農
     作使用的一環,本案依來函所述從事羅漢松、桂花、圓柏、鐵樹等苗木栽
     培,似屬園藝作物之栽培,應得視為農作使用依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
     施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農作產銷設施,然本案是否實際從事農業耕
     作栽培符合「農業使用」之意涵,或係僅屬園藝商業之盆栽、盆景販售行
     為,案關實務認定,故本案仍請考量農業使用之內涵、當地農業經營發展
     、設施與農業生產經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
   三、檢還原林君之申請書表及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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