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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生活綜活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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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蕪存菁,循環只要好起來,鬆快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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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生醫/益生菌/舒暢/保養/保健

台塑生醫/益生菌/舒暢/保養/保健 
 
商品規格
【台塑生醫】舒暢益生菌
容量:4g/包,30包/盒
產地:台灣
有效期限:2年
食用方法:每日1包,為配合食物消化而達產品之最佳功效,請任選午餐或晚餐後1小時食用為佳,搭配200-250c.c冷開水食用(水溫需40℃以下),多食無益。
商品成份:乳酸菌粉、氧化鎂、D-山梨醇、乳醣醇、寡糖、乳糖、檸檬酸、脫脂奶粉、糖粉、果汁粉(蘋果濃縮汁、麥芽糊精、樹薯澱粉、DL-蘋果酸、檸檬酸、香料、β-胡蘿蔔素)、鳳梨酵素、白腎豆萃取(白鳳豆)、香料、維生素C、柿子抽出物
保存方式:請置於陰涼乾燥處,避免日光直射、高溫、潮濕,以維持產品品質
注意事項:3歲以下小孩,請先洽詢醫師或藥師再行食用,本產品含有牛奶及其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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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影城/新光/電影
※電影上映日期及場次皆以影城公告為主,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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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推薦電影-12月:不過就是世界末日、樂來越愛你、刺客教條

▼不過就是世界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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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來越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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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客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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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光影城
位於台北西門町獅子林大樓4樓的【台北新光影城】,以美式影城管理經營,且常舉辦影展及觀摩影片,真誠服務廣大熱愛電影的消費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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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城內共分座三個廳,約941個座位,放映設備標準新穎,音響採用杜比數位環繞系統,帶來彷彿身歷其境的臨場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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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還在煩惱看電影要吃什麼、喝什麼嗎?影城內設有美食販賣部,提供您看電影不可或缺的爆米花、可樂等美味食品,滿足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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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光影城】位在繁華熱鬧的西門町商圈中,提供了優質寬敞的電影播放空間,適合闔家大小的娛樂活動,帶來愉悅美好的視覺饗宴,看完電影,不妨悠哉閒逛一下,品嚐美食、享受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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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中山區超華麗的三麗鷗年度盛會!由HELLO KITTY領軍,帶你盡情暢遊主題場景,體驗互動趣味!

只要300元即可享有【HELLO KITTY GO AROUND!! 歡樂嘉年華】單人展期票乙張(含遊戲券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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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期間
●日期:2016/12/16至2017/2/26
●時間:週一~週日10:00~18:00(最後入場時間為17:30) 
●平、假日及特殊節日皆可使用,除2017/1/27除夕恕不適用

預約規定
●無須預約,但請事先告知服務人員使用本憑證

使用限制
●限到場觀看
●每張憑證限一人使用,恕無法與他人併用
●於兌換期間,持印有憑證編號或QR CODE之紙本/APP/簡訊憑證至現場交予工作人員確認後即可入場
●未用憑證者,入場票價依現場公告
●免票資格:1.身心障礙者(不分國籍),本人憑證件入場,陪同者須憑證購買特惠票入場、2. 3歲以下幼童(102年12月(含)後出生,需出示證件),須至少一位大人持票陪同進場
●於展期時間內均可向原售購買通路申請退費
●本憑證視同展覽門票,展期結束後恕無法再向相關單位申請退費

注意事項 ●如遇現場人潮眾多時,展場將進行入場人流控管,請依工作人員指示排隊進場,並遵守館內外各動線指標參觀
●票券請妥善保管,遺失或票券毀損不予補發
●本票券為無記名之有價票劵,未經主辦單位許可,禁止轉售,違者將依法處理 
●展場規定以現場公告為主,如有損壞事宜,需照價賠償
●場內禁止使用閃光燈及使用自拍棒、腳架,避免影響其他參觀民眾 
●請勿攜帶食物、飲料、長柄雨傘(年長者拐杖除外)、腳架、及寵物(導盲犬除外)入場,場內禁止飲食(含嚼食口香糖、檳榔等)、奔跑、嬉戲、抽菸,如未遵守展場規則且經勸導後無意改善,主辦單位有權要求違規者離場,恕不退還或補償門票費用 
●紙本/APP/簡訊憑證皆可使用
 
●此憑證由等值購物金兌換之
●本憑證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且恕無法兌換現金及找零
●好康憑證不限本人使用,使用時店家將會核對憑證編號,一組編號限用一次

●信託期間:發售日起一年內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台新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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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網上“超級大胃王”的視頻非常火,我們看着一個瘦瘦的美女吃下好多漢堡、牛排、壽司、炒麪等等,真是羨慕又嫉妒啊,爲啥人家怎麼吃都不胖,我們喝杯涼水都長肉呢?
我們吃飯是因爲吃到“肚子裏”的食物,會轉化爲能量來供給身體消耗。如果吃得很多,消耗得很少,剩下的熱量就會轉化爲我們不太喜歡的“體重”。所以,不是說吃得少就能瘦,胖瘦取決於攝入和消耗之間是否平衡。吃了多少食物,我們是可以控制的,但是這個消耗就是一個我們控制程度不大的事情了。消耗主要包括用來滿足人體的基本生命活動的消耗(就是常說的“基礎代謝率”)、日常活動的消耗、運動的消耗幾部分。基礎代謝率是消耗能量最多的一部分,日常活動和運動消耗的熱量只佔到1/3-1/4。

 

所以大胃王這個事情說明了不同個體之間,基礎代謝率的差異非常大,這和人種、性別、遺傳、年齡等因素有關係,這些因素我們是改變不了的。有研究顯示,蘇格蘭地區不同成年人的基礎代謝率平均值爲1501千卡,個人代謝率從1028千卡到2499千卡不等,差異顯著。700千卡左右的熱量相當於跑10公里消耗的熱量,或者200克大米所提供的熱量,就是說,基礎代謝率高的人,不運動或者吃得多,自己也能消耗掉,而基礎代謝率低的人,需要運動或者少吃才能把這些熱量消耗掉,不轉化給體重。大胃王,因爲基礎代謝率高,所以吃不胖,而更多的人因爲基礎代謝率低,所以喝涼水都長肉。

 

 

基礎代謝率很難改變,但是也不是不能改變,減少脂肪和增加肌肉都會增加基礎代謝率。而劇烈節食會導致基礎代謝率降低,這種降低是難以逆轉的,所以通常通過節食減肥的人,恢復進食之後會反彈嚴重,這就是其中一個原因。基礎代謝率就像一種“天生”的東西,我們要學會接受,那麼“後天”的事,我們都能做什麼呢?那就是“吃動平衡”。
 

 

先說說吃,食物所含的熱量是不同的,有的東西,吃一口,就要付出“慘痛”的代價,而有的食物吃一堆,也不會給體重帶來負擔,比如以100克汁,蛋糕含熱量大約370千卡、薯條大約310千卡、冰激凌大概200千卡、蘋果大約50千卡、芹菜只有15千卡左右。而我們吃東西,不會根據自己攝入的多少熱量來決定是否停止進食,而是吃飽了還能再吃點。不同的食物,在含有相同熱量的基準上,產生的“飽足感”並不相同,有實驗表明,吃到一樣“飽”,吃蛋糕攝入的熱量是土豆的5倍、蘋果橘子的3倍,甚至比肉還多1倍。一般來說,天然的粗糧、蔬菜等比加工食品有利於人體的重量控制。

 

 

再說運動,雖然慢跑、騎車、游泳等有氧運動不會改變基礎代謝率,但它們能夠消耗熱量,有助於心腦血管健康,如果基礎代謝率低,消耗不了能量,就需要通過運動來幫助消耗了。
因此,“大胃王”是有先天的優勢,我們沒有這種“特技”,就需要通過合理選擇食物和運動來彌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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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很少人知道的水果 味道像「芒果加地瓜」

台灣屬副熱帶氣候,因此盛產各式各樣的水果,有「水果王國」之稱。有網友在《Dcard》中po文分享一個她很喜歡卻很冷門的水果「仙桃」,口感像蒸地瓜味道就是芒果加地瓜味,且這種水果的種子很可愛長得很像企鵝。
文章一推出,立刻引起熱烈討論,網友紛紛留言,「有吃過,但是覺得味道很奇怪」、「第一次看到!」、「我也愛!但熱量爆高」、「剛開始吃會覺得很香很綿密很好吃,但實在太大顆了吃到後面會有點膩有點害怕哈哈」、「這只有都市人才不知道吧」。
 
 
▲仙桃的種子。(圖/翻攝自《D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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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7-11千萬別做「這10件事」!(圖/記者張一中攝,下同)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台灣便利商店密集程度高居全球之冠,商品齊全、服務多樣化且營業時間長,滿足各種消費需求。但對於店員而言,面對形形色色的客群,難免遇上奧客,有匿名網友在Dcard整理出10種容易換來店員白眼的行為,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本報日前報導「」,雖然只是個搞笑誤會,但也不免讓人對於少數台灣人「花錢就是大爺」的劣根性直搖頭。該名苦主原PO近日於Dcard分享,抒發一下上班心情。

1. 「小姐,我要拿鐵」「小姐,我要美式」,又不說要何種杯型尺寸/白眼指數:3
2. 拿鋁箔包發現吸管掉了就塞回去冰箱,或改拿下一罐,其實到櫃檯跟店員拿也可以啊/怒火指數:3
3.0元商品取貨要求出示證件反而不爽開始大抱怨/白眼指數:3
4.上次可以,這次為什麼不行…(套用各種狀況)/白眼指數:5
5. 拿不同商品詢問「這個為什麼沒有第二件六折?」/白眼指數:5
6. 20、30歲年紀輕輕竟然不會使用列表機/大拇指指數:20
7.店員刷完所有商品,顧客才說沒帶錢,然後逕自離開/大拇指指數:10
8.以為來到餐廳,加熱餐點還要店員幫忙送餐跟回收/白眼指數:4
9.付費時店員手伸出去準備接錢,還是將零錢放在桌上/心煩意亂指數:3
10. 排隊結帳排很久,結果還不把要付的錢先拿好,結帳時還怪店員慢/蝸牛指數:4

 

原po在文中提到,在便利商店打工總會遇到幾種令人想翻白眼的奧客行徑,像是結帳時拋出一句「我要拿鐵」,大、中、小杯和冷熱一概不說,店員又沒有讀心術,怎麼知道顧客想要買什麼?

此外,像是0元商品取貨要看證件,是為了確保貨物不被陌生人拿走,爭辯為什麼要「看證件」這件事情,也讓店員超無辜;超商常推出39或49元搭配方案,僅限某些單品,顧客沒看清楚錯拿商品,還要和店員力爭為何沒有打折,也會讓店員傻眼。

服務業工作辛苦,還要逐一滿足顧客需求,稍有「服務」不慎,還有可能受到奧客羞辱。每個人都是為了生活努力大拚,並不是付錢就是大爺,也提醒大家拋棄這種心態,將心比心當個優良消費者,尊重他人也是一種美德。原PO也指出,「其實還是好的客人比較多啦,不然我也沒辦法撐這麼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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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多喝水,可以促進新陳代謝,使得體內廢物排出,從而減少代謝物和毒素對肝臟的損害。只是光靠喝水來達到修復肝臟、養肝護肝的效果也是遠遠不夠的,聰明的你,要學會給白開水裡加點「料」,這樣久而久之,讓常常熬夜的你,肝火降了,毒素沒了,皮膚好了,口氣也變得清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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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開水裡加點「紅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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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棗水護肝早已不是新鮮事,有實驗表明,每天給肝功能差的人喝紅棗水,持續一周可以達到養護剛臟、促進剛臟解毒、排毒的效果。中醫學也認為,紅棗水有補氣養血、疏肝解郁的功效。將果肉豐富的紅棗掰開,用溫水泡發,這樣維生素更利於肝臟吸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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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開水裡加點「檸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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檸檬一直被譽為是養肝排毒,養顏美白的最好水果。早上起來喝檸檬水是最佳的養肝時機,因為檸檬中所含的檸檬酸可以促使肝臟生成膽汁,幫助身體排除毒素,緩解肝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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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白開水裡加點「金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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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花味苦,卻是降火清肝的佳品。對口臭和便秘的食療效果尤其好,它本身就具有清熱解毒、通經活絡、抗菌、抗病毒的作用,還有美容、減肥、解救之功效。都知道喝酒傷肝,建議喝酒的朋友們可以多喝金銀花來養護肝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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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開水裡加點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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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屬於花茶類,用它泡水喝,味道微苦,卻是養肝茶類的代表。有著極好的疏散風熱、平抑肝陽、清肝明目、清熱解毒的功效。不僅如此,菊花中所含的少量硒元素,也是修復肝臟必不可少的營養物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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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白開水裡加點「玫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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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花茶香氣濃郁,入白開水內,滋味甘美,微微淡苦,其實我們的肝臟超喜歡吃「苦」味哦。對於壓力過重、心緒不寧兒引起的鬱結與肝火的調養效果最好,忙累了一天,喝一大杯玫瑰花泡的水,不僅養肝、安神,還可以幫助我們消除疲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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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冬季後,小莉可是被大寶洗澡的問題愁壞了,因為老公常在外出差,家裡只剩小莉和大寶,大寶男孩已經十歲了。

陪孩子洗澡別超過這個年齡,不然就是對孩子的性傷害GreatDaily

夏天的時候還好,大寶可以自己到洗澡間沖涼,頭髮不用洗髮水,身上隨便衝下,也算乾淨,可進入冬季,幾天洗一次。每次洗澡後小莉都發現大寶洗不幹凈,不是洗髮水沒有沖乾淨,就是身體沒有搓乾淨,看的小莉尷尬癌都快犯了。無奈之下,只能到洗澡間給他洗澡,可是洗過之後小莉又感覺現在孩子已經十歲了,男女之間還是有些不方便,但是讓孩子一個人洗又洗不好,自己也不放心,真的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陪孩子洗澡別超過這個年齡,不然就是對孩子的性傷害GreatDaily

 

其實小莉真的不該再給孩子洗澡了,當孩子還是小寶寶的時候,家長和孩子陪孩子洗澡是可以的,但一般來說孩子到了3~4歲就應該注意了,不能像小寶寶那樣隨便由父母誰來負責都行。最好從那時就開始刻意去培養孩子的獨立洗澡,陪澡時也應由同性的父母一起,像女孩應該由母親來幫助洗澡,男孩應由父親協助。

陪孩子洗澡別超過這個年齡,不然就是對孩子的性傷害GreatDaily

而等到孩子長到5、6歲的時候,基本上孩子就知道自己如何洗澡了,父母做一些協助就可以了。無需再陪孩子洗澡了,而且這時孩子已經對自己性別特徵的部位有一定認識,當自己的關鍵部位暴露在別人面前會產生羞澀感。如果家長擔心孩子洗不幹凈,可以將衛生間的門虛掩,然後在外面用語言提示孩子如何洗澡,相信用不了兩次孩子就可以就學的。

洗澡雖然是件很小的事情,但是卻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只有家長將孩子當成一個獨立、有尊嚴的人來對待,給予正確的性教育引導,孩子才會更好的認知、愛惜自己,從而學會保護自己,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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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已經有的一間沒申請的房子.... 已經被檢舉,該怎麼辦??
這樣的狀況其實是蠻常發生的,也常常接到很多人打電話來問我, 不論是既有的房子或水泥地, 先行施作後遭到檢舉,其實也有不少的人直接認罰....。
但是真的沒法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該農業用地上有先行施作之設施物,倘確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設施,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及相關審查規定者,應輔導補辦申請容許使用。
法源依據***************
農委會解釋函:農企字第1010120758號

受理民眾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其農地現況之農業設
施已施作完成,應如何認定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有關受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案件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該農業用地上有先行施作之設施物,倘確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設施,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及相關審查規定者,應輔導補辦申請容許使用。
查前開原則,本會於90年10月3日(90)以農企字第900010360號函及93年12月9日以
農企字第0930010551號函業有明文解釋,並於95年3月23日農企字第0950010504號函再次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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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不少利用貨櫃,發揮創意改造成美美的貨櫃屋,看的連自己都很心動。 很多人都說貨櫃屋是無固定基礎,吊車一吊就可以吊離...,貨櫃屋到底適不適用"無固定基礎"?請參考...

農委會的解釋是:...具有頂蓋(屋頂)、樑柱、圍牆及舖設水泥地板等建築結構者,不宜認定屬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

~~~~法源依據~~~~~

93年3月2日農授糧字第0931001956號函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上開條文所稱[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係指依上開材料所興建之農業設施,且無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承載建築物(包括屋頂、樓地板、承重牆壁、樑柱)之重量,而設計之版基礎,樁基礎或墩基礎等基礎構造而言。準此,在實務認定上,屬無固定基礎農業設施宜符合下列規定之要件:
(1)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者。
(2)非利用前項材料、材質所搭建且具有頂蓋(屋頂)、樑柱、圍牆及舖設水泥地板等建築結構者,不宜認定屬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但為固前項材料所搭建之農業設施而架設之水泥桿(柱),不在此限。
二、又前開條例第8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
法源依據二.

農企字第1020226011號 發布日期102/09/03

案由摘要:三芝區農會理事會會議建議放寬農地可放置貨櫃貯存農業生產用具,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認屬無固定基礎設施一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為三芝區農會理事會會議建議放寬農地可放置貨櫃貯存農業生產用具,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認屬無固定基礎設施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8月2日北府農牧字第1022380543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鑒於貨櫃屋得為農業設施之一種施設方式,又農業用地上放置貨櫃貯存農業生產用具,亦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關,爰貴府仍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就農業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等相關規定,予以審認核處。
~~~~~~~~~~~~~~~~~~
所以囉!貨櫃並非是無固定基礎的設施哦,該申請還是要申請的。
祝福。 郭建雄敬上0970-778-866 line:7077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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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資材室申請興建辦法
1.對於未達農地最小開發條件而有其需要者
2.農資室的主管單位為農業局如附屬設施未超過1層以上者勿須照會建管單位,更不需要無謂的建照圖面
3.專業計劃書(經營計劃書)還是交由專業單位來代辦比較好,若自己跑件,恐怕過關不易曠日廢時勞民傷財而已

申請人應擬定經營計畫書,並敘明下列事項,經營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1. 農業資材室
2.停放農機器具
3.興建此農業資材室用途為停放農機器具.避免農機器具受日曬雨淋而損壞.
4.XX鎮XX段XX號興建面積最大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喔
5.現在農業用地主要種植稻米.年產量XX噸而收成之稻米由農會統一收購.
6.收割機和農用貨車各一台
7.鋼骨結構鐵皮屋
8.資材室引用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其廢水只是些清洗農機器具泥土之水.並無汙染所以直接排入農業用地灌溉稻米.
9.由於申請之資材室只供停放農機器具所以並不會對周邊農業環境有所影響
10.由於申請之資材室只供停放農機器具所以並不會有廢棄物產生

●農業資材室: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計算,每○.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資材室是農業設施是不受同一筆農地上不能蓋2間農舍限制ㄉ資材室的建照. 是所有農業設施裡最容易申請的,裡面是能有衛浴設施
農資室算是有固定基礎設施,若不想申請建照就不能大於45平方米,且只能有一層樓。

農業設施依規定只能農業使用,所以是不能住人的,但解釋令有提到,如果有需要在計畫書提出經機關認可也是可以設置的,如食品加工室。其他一般的農業設施都是不能申請的,幾乎都是要二次施工的。

一塊土地上只能有一個建號而已.也就是祇能有一棟農舍而已...大批的水泥地及非透光的圍牆也是違建之一.但...
如果農地有兩個人的名字(也就是共有).而且在89年以前取得.那麼只要戶籍不同.就可以分割.然後另外再建一棟農舍...否則就只能等繼承後分割.視鄉鎮公所農業課的認定再說了..

這條法律滿寬鬆的,只要你地方鄉鎮公所上的農業單位同意,即可申請建物,他有許多項目可以選擇,不過每樣建物的條件都不太相同。

農機室:農機的定義,農用機械叫農機,申請面積為農機重直投影面積的2.5倍大,也就是說你擁有的農機越多,可以申請的面積也就越大。

農業資材室:最常被人申請就是這個項目,農業資材室是用來放肥料鋤頭工具等等,它是有面積的限制,每1000平方公尺可以申請33平方公尺(約10坪),所以你的土地越大,資材室也越大。

另外還有很多:溫室,加工室等等,詳細了話你可以在奇摩打關鍵字【全國法規】,進入該網在打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辦法查詢各類農業設施。

另外有些要注意的,農機室單位檢查農機會現場勘查然後發放農機擁有證明,你沒有農機可能要買發票,但發票很貴!

資材室:農業設施你土地上一定要有相當的農作物(不可是荒地)。

農業設施的基本法規:一層樓,最高4.2公尺,除非提出農機高度,則樓層高度可增高。

小於45平方公尺(13坪)可免申請建築執照,超過則需。差別在你超過即要送審該地方單位的工務課或是建設課辦理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而辦理建築執照你的圖面一切都要按建築法規,要有標準的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結構圖、配筋圖,如果不是建築背景的人,你還得花一筆錢請建築事務所代畫。

所以還是要回到妳實際農地的大小才知道可不可以申請,還有地上有任何違建都是無法申請的,違建包括水泥、磚牆,還有私人打的水泥地都是不行的。

農舍興建的主要條件如下:

土地

土地的面積應至少0.25公頃,且要有單獨的地號。鄉下的土地有很多是共同持分,也就是一塊地由2個人以上共同持有,當然這些人都有相同的地號,那每次要買賣、貸款、蓋房子都要所有人同意,那當然非常不方便。更麻煩的是持分的人數非常多,有些祖產甚至超過10多人,那您可以想像,要求10個人蓋印章是有多困難的事。若只有至3人共同持份,那當然要先辦理界與分割,如此就擁有自己的地號,才能興建農舍。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所有的土地皆分為都是計畫內與都是計畫外。都是計畫外表示比較偏遠,當然比較單純,可以直接興建農舍。其次,都是計畫內,表示該地鄉鎮公所已經將這片土地劃分為九大類,分別是住宅、商業、工業、行政、文教、風景、保護、農業及特定區,所以務必先行查詢,免得買到公園預定地,當然欲哭無淚。

戶籍

戶籍與土地的取得均要兩年以上,所以務必將戶籍也遷至土地所在鄉鎮。

面積

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申請建造農舍,應檢具:現耕農身分證明、無自用農舍證明等。

建築面積

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等樓地板面積。例如,您的農地面積是3558平方公尺,那您的建築面積僅可為330平方公尺100),總樓地板面積則為495平方公尺150)。(3.3平方公尺1

最後行情請自行比價,每個地方都不盡相同,一定要比價,因為還是會有黑心建築師或事務所,我們事務所就接過客戶是被騙很多前還辦不出來最後又回鍋找我們。大約農舍的建照拿到手是10萬以內。

要找建築師或建築事務所最好的方法,就是直接到公所的工務課、建設課或都計課詢問承辦,那邊一定有經常辦案子的建築師或事務所的電話,公務人員是保持中立的,所以他一定會給你2~3個電話讓你去比價。

 

十、其他林業設施:依經營需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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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執行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或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稽
    徵機關應依左列規定列管。
  (一)於有關稅冊註記核准文號,並加蓋「農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戳記。
  (二)建立「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管制卡」(以下簡稱管制卡
        ,格式如附件一),由業務單位主管指定專人保管,列入移交。
  (三)管制卡所登錄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四)管制卡以活頁方式按鄉鎮市區、地段、地號順序裝冊保管。
  (五)管制卡如有更新,新舊卡均應併存備查。
三、實施土地增值稅電腦核稅之稽徵機關,其電作單位應依據業務單位提
    供之資料,建立及更新相關電腦檔,並依業務單位之需求,產出管制
    卡、查核清單、有關表報及其他配合辨理事項。
四、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應依左列規定查核:
  (一)平時書面查核列管農地於再行移轉時,改按一般用地申報土地移
        轉現值案件,應由業務單位填列或電腦自動產出「免徵土地增值
        稅之農業用地再行移轉案件平時書面查核清單」(以下簡稱平時
        書面查核清單,格式如附件二),注意察查是否移轉與非自行耕
        作農民。
  (二)定期實地查核
        1.業務單位於每年七月底前擬定抽查標準及對象,經稽徵機關首
          長核准後,就列管案件中至少選定百分之三,填列「免徵土地
          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定期實地查核清單」(以下簡稱定期實地查
          核清單,格式如附件:三),會同有關機關人員實地查核。經
          實地查核之農業用地,除必要者外,三年內得免再抽查。
        2.左列土地如經查明係屬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應選為重點查核之對象:
         (1)同一地段或相鄰地段土地集中移轉,且其合計移轉面積龐
              大不合常情者。
         (2)臨道路兩旁之農業用地。
         (3)未依法辦理地目變更,供營利事業、寺朝、墓園、餐飲及
              各種育樂設施如高爾夫球場、駕駛訓練場、休閒渡假中心
              、釣魚池等非農業使用之土地。
         (4)其他認有查核必要者。
        3.經選定實地查核案件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底辦理查核
          完竣。
五、實地查核程序
  (一)由稽徵機關邀集地政及農業機關組成會勘小組;稽徵機關負責工
        作之策劃與推動,地政機關負責提供作業之有關地籍藍曬圖以及
        土地位置之認定,農業機關負責農業用地是否繼績作農業使用之
        認定。
  (二)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展開實地查核前,邀集會勘小組成員協商勘查
        日程、進度及作業程序。
  (三)實地勘查時,稽徵機關會勘人員應攜帶附有日期相機,就不繼續
        耕作情形之土地拍照存證。
  (四)稽徵人員應將查核結果記載於定期實地查核清單,並請勘查人員
        會章。
  (五)會勘小組於勘查完畢後會商認定無法定原因閒置不用或非法令變
        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者,應於查核完竣後五日內,由稽徵機關發
        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通知內容應說明不繼續耕作情形及應處罰
        鍰,如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申復,申復案件會勘小
        組應儘速複勘,並將複勘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六、列管農業用地經查明有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各款規定之情形者,
    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單位將平時書面查核清單或定期實地查核清單、有關證物及
        文件移請法務單位審核移送法院裁定。
  (二)法院裁定前,有不繼續耕作情形之農業用地如申報移轉,應俟法
        院裁定或繳清罰鍰後,始得核發土地增值稅單或免稅證明。
  (三)裁罰確定之案件,稽徵機關應檢附其法院裁定書影本及定期實地
        查核清單影本函送當地縣(市)政府依有關規定辦理,並以副本
        抄送會勘機關。
七、稽徵機關於辦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清查作業,發現列管土地無
    法定原因閒置不用或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之情形時,應依前點規定
    辦理。
八、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查核成果統計表(格式如附件
    四)送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報財政部備查。
九、稽徵機關對於本管制檢查作業之辦理情形,上級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
    派員督導,並抽查部分查核案件,檢查有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並於
    每年二月底前辦理綜合考評所轄各稽徵機關之查核績效。
十、辦理本項業務應編列專案經費核實支付,地政及農業機關參與會勘工
    作相關費用得於稽徵經費項下列支。
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懲標準,對辦理管制查核業務
      有關人員績效優良者,予以敘獎;查核不力或未依規定辦理者,視
      情節予以懲處。地政及農業機關會勘人員,辦理本項業務績效卓著
      者,由稽徵機關函請各該機關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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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3.5.19台內營字第0930084027號函

一、查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第一項)。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第二項)。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三項)。」是於非都市土地從事建造之行為,如違反區域計畫法或主管機關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得依上開規定條文第一項處以罰鍰外,尚得依同項後段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先予敘明。

二、本案相關違規行為既經貴府以違反區域計畫法作成處罰鍰新台幣十萬元並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又卷查該行政處分所載之違規內容及事實原已含擅自變更農舍使用及增建違章之行為,據此,本案有關擅自變更農舍使用及增建違章之拆除,自宜續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賡續處理,尚無需考慮應否適用其他建築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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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農舍興建反映許多問題,尤其以宜蘭縣所興建的農舍最多,另外苗栗、南投、花蓮地區地農舍興建也有增加趨勢。農地也趨向建地化和商品化,原以「分」計算的農地,現在則以「坪」計價,引發農地價格不正常上漲,年輕人即便有意願回家鄉務農卻已買不起農地。

目前台灣各地農舍有的變成餐廳、民宿和別墅,完全背離農業經營事實,為杜絕農舍炒作及投機行為,將部分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台北分局於26日上午召開公聽會,廣納意見與現場回應,作為修法參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公聽會;攝影:黃小玲。《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未落實   2013年增訂部分條例

農委會水保局農村建設組科長陳明賢指出,農舍發展已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自2001年施行卻未能落實農舍原訂目標。內政部與農委會於2013年7月1日修正發布全文17條,增訂不得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使用地類別、最小興建面積規定、5年內曾取得建照不得再申請、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等規定,以杜絕1坪農舍、連續申請興建等不合理現象。

當時各界對農民身分認定、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等議題爭議太大,並未納入該次修正。農委會也在2014年檢討分析,經公民團體、縣市政府研商會議,修正草案已研擬完成,特地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繼承制牽涉層面廣泛   仍依法保留農舍繼承權守護宜蘭工作坊發起人李寶蓮。攝影:黃小玲

農舍承受人必需具有農民資格,但繼承人若不包括在內,便產生繼承不受限制的漏洞。守護宜蘭工作坊發起人李寶蓮表示,農舍取得和興建越來越困難,合法農民可蓋農舍,即便不使用也會將權利留給孩子,農民的子孫不以務農為生,卻仍接受政府的農民照顧,凸顯社會不公平。繼承人若不具農民身份,農舍就歸納為一般住宅,其稅制、住宅規範都應視同一般建築物來處理。

農委會水保局農村建設組長陳榮俊回應,農地總要有人接手,尤其老農盼望繼承者是自家人,等年輕人回鄉種田。不同人在需求跟看法上切入點會不同,當初訂定規範也遇到「繼承是否排除」的問題,但其牽涉層面很廣且複雜,暫時不會變更,仍依《民法》保留繼承。修法朝興建制和承受人為主軸    設立機制落實後續稽查

修正法案的目的是讓炒作土地者怯步,給真正有需要之農民可以興建農舍。台灣農村陣線研究員陳平軒強調,問題癥結就在「有需要」跟「有資格」是兩件事,許多建商、仲介提出買農地卻不能蓋農舍的意見,政府機關要提出措施加強宣導,並非買農地就可以隨意興建,否則就與農地農用相互違背,這關係到農業經營和發展的特許性問題。台灣農村陣線研究員陳平軒。攝影:黃小玲

農地本該種植作物,而農舍的存在就是例外,必須有嚴格限制,用特許方式才在農地上興建農舍,基於保護農地的立場,取得資格後再興建農舍是否有必要性?這牽涉草案是否有必要性審查的條件,當申請人有資格及需求且為了農業經營,才符合興建情況。過去興建農舍的資格較寬鬆,只規定資格的結果,加上地方政府執行不力,出現找人頭、做資料的亂象,在法案新修正時必需要納入考量,遏止過去亂象發生。

陳平軒回想,過去在法律執行上有很大落差,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政府沒標準可執行、稽查、處罰;中央政府卻認為地方政府怠惰執行法規,產生互踢皮球狀況。農委會應表態後續追蹤、稽查、處罰、退場等機制,主要原則為全國共通,另一部分原則則採因地制宜,與各縣市政府會商。期盼農委會立場堅定,不因各縣市政府個別協商產生過多讓步。

農委會也認同陳平軒的看法,不因買農地就能任意蓋農舍,目前修訂方向也是朝這部分進行。陳榮俊透露,關於中央明訂審查內容要件,當時監察院提出糾正時,提到2個縣政府在執行上無法落實,在申請階段出現問題,因沒有清楚定義「農民」資格,所以審查要件通過後即可蓋農舍,至於後續的農地使用就得靠落實稽查了。

陳榮俊解釋,在農舍規範中,農舍唯一例外是可以將其當作民宿使用,所以也一併提出檢討。在《民宿管理辦法》中有規定農舍可當民宿使用,主因在9成的農地沒有維持農業使用,幾間宜蘭民宿就被點名。另外在《區域計畫法》中,對農地沒有農用有相對處理方式。實際上農舍違規都有訂立規範,卻礙於執行公權力需考量諸多因素,地方政府要編列人力、經費才無法落實執行,可見違規處理是後續比較要著重落實的地方,在既有規定上做處理。農委會水保局農村組副組長王志輝。攝影:黃小玲

農委會水保局農村組副組長王志輝指出,《區域計畫法》有訂立農舍違建的相關罰則,所有區域都一體適用,就地方政府的違建罰則而言,都市違規相較農舍違規更為嚴重。

他認為,這次修法特別以興建制和承受人兩部分為主,基本上多數問題就能迎刃而解,若只期待政府落實管理並解決農舍問題是有困難度的,因為人力有限無法解決所有問題,恐怕短期難解目前農舍對農業生產所產生氾濫的情況。立法院對規範提出意見  營建署和農委會需再討論修法內容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後續將由內政部辦理草案預告及法制程序,內政部營建署發言人楊婷如表示,在預告起程這部分,法規委員會已在5月18日召開,通常程序上預告文字是法規委員會已確認的,目前還在作業中,文字微調確定後才會開始辦預告程序。在法規委員會審談前後,農委會仍持續跟立法院、公民團體做溝通跟說明,目前立法院對營建署和農委會修正的內容提出意見,營建署後續會跟農委會討論是否調整或修正內容,預告也會儘快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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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46.11.11台內字第六一五四號函核定 
內政部46.12.7台內地字第一二六一九二號令發布 
行政院53.9.5台內字第六二七二號函核定 
內政部53.9.24台內地字第一五三四四三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72.5.4台內字第八○二五號函核定 
內政部72.7.1台內營字第一五九九五三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76.3.4台內營字第四七九六八三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81.1.10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七○二三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十四條條文 
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六七○號令修正第十一條條文
內政部101.4.2台內營字第1010801934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一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第三條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
第一項拆除工作及前項查報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辦理。

第四條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第六條 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第七條 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
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迴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

第八條 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九條 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

第十條 建築師、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設計、監造或承造違章建築者,依有關法令處罰。

第十一條 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 
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 
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前項地區經勘定後,應函請上級政府備查,並以公告限定於一定期限內拆遷或整理。 
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

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防火間隔。
(二) 占用防火巷。
(三) 占用騎樓。
(四)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 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所需經費,應按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五條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處理,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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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築農業資材室,為什麼是農業資材室,而不是農舍呢?因為農地面積不符申請農舍的面積規定(需大於2500平方公尺)。不過,沒差啦!管他是資材室還是農舍都是房子啦!

申請容許證明與建照
蓋農業資材室只須向鄉公所農業課申請(需準備不少資料),待取得「容許證明」後(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就可申請出來),就可開始蓋了。但是想使資材室更有保障,且將來申請自來水、電與電信方便,可申請建照。

申請建照前要跟建築師詳細的討論房子要如何蓋等相關問題,討論的問題包含:房子的方位、大小、外型樣式、建構方式(鋼構、RC或磚造)、內部隔間、衛浴位置…等,有點複雜,不過只要隨著建築師的引導,一項一項做決策,就沒問題了。

1. 農業資材室的申請
很多同好都想自己去申請,雖然是想一切自己來,但其過程往往會澆熄您的熱情,雖說省錢,但曠日費時。去一趟鄉鎮公所農業課,問課長或承辦人員如何申請農業資材室,請課長或承辦人員提供"有經驗的人士或建築師事務所"幫您申請,他就會提供你大約三組(一組的話就有圖利之嫌了)讓您自由選擇,當然他提供的"有經驗的人士或建築師事務所"鐵定讓您會花較高的費用,但也可保證您省時省事,輕鬆沒事:該賺的給人家賺,這樣您會賺的更多(不管有形或無形)。

2.有關填土與擋土牆
農地往往需要填土與製作擋土牆,但這些都要申請。擋土牆的申請您要到鄉鎮公所的農業課以農業設施的名義申請擋土牆。填土也是要申請的,申請填土要向合法的土資場申請,申請擋土牆的費用比較便宜,申請合法的填土費用非常昂貴。這兩項如果要合法申請,那肯定您是非常守法的人,但是若您真的跑了一趟這樣的流程後,您對政府的信心可能會完全崩潰,而且您的銀子肯定也花了不少!傷身、傷心又失金。直接填土與製作擋土牆是有風險,被告發就會被罰錢。罰錢是不限次數的罰款,一次60000。通常都是招人檢舉才會被罰款

所以簡單的整理一下,最佳的農業資材室處理方案就是:
1. 申請農業設施容許證明
2. 申請建築執照
3. 使用執照

只要根據上述三點,那麼你的水電都不是問題,都是合法的。

農業設施容許證明→依法可蓋建築物(不管有沒有超過45平方公尺(13坪),拿農業設施容許證明就可以去申請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

建築執照→可以申請自來水、電話

使用執照→申請住宅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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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後取得的農地,取得的條件包括贈與、繼承、買賣、法拍等。依農發條例規定土地需要大於2500平方公尺(756坪以上)且需要取得土地時間滿兩年,且必須土地所有權人同所在地縣市戶籍滿兩年,才可以申請農舍。反之,八十九年前取得的農地,就沒有上述土地面積及取得兩年的限制,不過,所有權人必須同所在地縣市戶籍需要三個月以上(有些鄉鎮又沒有要求,看各地的承辦)。 web66八十九年前取得的土地說是價格比價高也不一定,還是要看各地方的行情,配建的坪數當然是以土地大小為準,申請農舍,地坪一律是土地的1/10且不超過330平方公尺(100坪),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495平方公尺(150坪),可以建3樓。若是都是計畫區內的農地,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660平方公尺,可以建4樓。要馬上在農地上面蓋房子只有三種情況:
(一)、找到可配建的農地
(二)、申請農業設施:
僅需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土地面積就可以申請,且沒有時間上面的限制。以最容易申請的農業資材室而言,每1000平方公尺可以申請33平方公尺,僅可以建1樓。但是農業設施並不可以拿來住人,若是拿來住人,使用者仍然需要承擔被他人檢舉違建的風險。申請農業設施的好處是,申請合法的水電比較容易
(三)、先違建日後再補照,罰款大約60000元左右。補照有一些注意事項:
1.建築房子時的混凝土氯離子檢測報告、鋼筋無輻射證明、混凝土的抗壓試驗報告都需要留下來。
2.需先跟廠商溝通,待兩年後申請農舍使用執照時,化糞池廠商需提供該化糞池合法的出廠證明。
3.化糞池開挖及埋設的施工相片。
4.除了農舍以及連接房屋的道路外,不能有其他的違建。違建包括打大片的水泥地以及非穿透性的圍牆。
5.其他該縣市鄉鎮單位要求的文件(上述為桃園縣目前需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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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違建房屋被檢舉

 
由於最近公所的人來說,有人舉發我們的工廠房子是違建,希望我們提出一些文件做證明,雖然這是農地,可是在工業區旁的農地,因為是農地,已曾經申請農舍了,所以這個房子已無法再申請農舍,沒有建築物執照,且屋齡已經18年了,鋼骨結構,面積大約200坪,有按時繳納房屋稅,想請問各位以下問題: 
1. 要如何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 
2. 房子一定得被拆除嗎? 
3. 是否可以知道誰檢舉的?從哪裡得知? 
4. 在網路上有看到所謂的”舊違建”可以免拆除,那我們這18年的房子是否屬於舊違建範圍呢?
 
1.農舍不能當工廠使用,需要辦房舍用途變更登記,變更過後,就不是農用了,因此要繳交相關稅金,這個程序是在用地變更異動登記後,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物使用用途之變更。 

2.再來是土地問題,每種土地都有編定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在土地登記謄本的土地標示部可以看到,不是土地所有權狀喔),亦有規定該種土地可供哪些用途使用,若要從事其他使用,則必須辦理用地變更後才行。依規定,一般農業區或是特定農業區都不能蓋工廠。 

3.請提供您土地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以及日後蓋工廠要從事之工作,才能回答是否可以辦理用地變更,以及需變更為何種用地,以符合目前使用,若建蔽率及容積率均未超過,且符合退縮距離,建築物即可補照,但是會被罰款。 

4.目前違章建築幾乎都採不報不理的處理態度,除非您跟公所的人很熟,否則他們不大可能透漏檢舉人,至於會不會拆,每個縣市作法不一,但通常都是列管 。 

2007-12-08 23:11:47 補充: 
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都是空白的話,那就是屬於都市計畫區內的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必須受都市計畫法約束,所以請先到公所查詢使用分區,看您的土地是屬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保存區,保護區,農業區,其他使用區等,每一區都有規定的不得使用之建築或項目,依您土地座落位置,請參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或是各縣市的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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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農舍的申請的補解方法

 
家人去年年底 因為幫我買了1塊田地 大約9.7厘地 大約快一分地 
他不熟法令 已經先蓋了農舍((20坪左右)) 等蓋好了 卻無法申請門牌號碼 
無法申請自來水 如此情形 不知是否有補救方法 
想申請自用農舍 不隻有人能否幫忙解答 不勝感激
 
違建也是可以申請門牌和自來水的,門牌你就攜帶土地所有權人的身份證正本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到當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跟承辦說你要辦違建的門牌即可。自來水你要申請農地臨時用水,我沒有辦過,你可以詢問一下水電會是自來水的承辦人員。因為你只有一分地,是無法申請農舍的,你可以申請農業設施,補救辦法:「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辦法」。這條法律滿寬鬆的,只要你地方鄉鎮公所上的農業單位同意,即可申請建物,他有許多項目可以選擇,不過每樣建物的條件都不太相同,我以我最常接觸的申請項目跟你大約說明一下:農機室:是需要你有農機的,農機的定義,農用機械叫農機,申請面積為農機重直投影面積的2.5倍大,也就是說你擁有的農機越多,可以申請的面積也就越大。農業資材室:最常被人申請就是這個項目,農業資材室是用來放肥料鋤頭工具等等,它是有面積的限制,每1000平方公尺可以申請33平方公尺(約10坪),所以你的土地越大,資材室也越大。這兩項是你比較可以申請的項目,另外還有很多:溫室,加工室等等,詳細了話你可以在奇摩打關鍵字【全國法規】,進入該網在打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辦法查詢各類農業設施。另外有些要注意的,農機室單位檢查農機會現場勘查然後發放農機擁有證明,你沒有農機可能要買發票,但發票很貴!所以我們一般客戶都申請農業資材室。農業設施你土地上一定要有相當的農作物(不可是荒地)。農業設施的基本法規:一層樓,最高4.2公尺,除非提出農機高度,則樓層高度可增高。小於45平方公尺(13坪)可免申請建築執照,超過則需。差別在你超過即要送審該地方單位的工務課或是建設課辦理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而辦理建築執照你的圖面一切都要按建築法規,要有標準的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結構圖、配筋圖,如果不是建築背景的人,你還得花一筆錢請建築事務所代畫。以上內容擷取部分以前我回答別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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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0.4.26台內營字第9083054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4.26農輔字第90011671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內政部92.1.3台內營字第0910087422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1.3農輔字第0910051253號令會銜修正第三條
內政部93.6.16台內營字第0930083788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6.16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628號令會銜修正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內政部102.7.1台內營字第1020805247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7.1農水保字第1021865656號令會銜修正
內政部104.9.4台內營字第1040813558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9.4農水保字第1041816006號令會銜修正第二條、第三條之一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之一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之。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本辦法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屬本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且已於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得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興建農舍。

第五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二、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

第七條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第八條 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除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外,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申請興建集村農舍者,並應載明建蔽率及容積率。

二、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

七、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配置圖,包括農舍用地面積檢討、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討、排水方式說明,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申請興建農舍變更起造人時,除為繼承且在施工中者外,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施工中因法院拍賣者,其變更起造人申請面積依法院拍賣面積者,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取得土地應滿二年與第三款最小面積規定限制。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第九條 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興建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繼承。
(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該設施依預鑄式建築物汚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取得之審定登記文件影本,並於安裝時,作成現場安裝紀錄。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二)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六、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但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二十棟以上之農舍。但離島地區,得以十位以上之農民提出申請十棟以上之農舍。

二、除離島地區外,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並應位同一種類之使用分區。但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者,得以於一般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興建集村農舍。

三、參加興建集村農舍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依前款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出農舍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用地面積,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五、興建集村農舍坐落之農舍用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但農舍用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農舍坐落之該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該道路寬度十棟至未滿三十棟者,為六公尺;三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者,為八公尺。

七、農舍用地內通路之任一側應增設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通達各棟農舍,並有適當之喬木植栽綠化及夜間照明。其通路之面積,應計入法定空地計算。

八、農舍建築應依下列規定退縮,並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
(一)農舍用地面臨經都市計畫法或相關法規公告之道路者,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八公尺以上建築。
(二)面臨前目經公告之道路、現有巷道其寬度未達八公尺者,其退縮建築深度至少應為該道路、現有巷道之寬度。

九、興建集村農舍應配合農業經營整體規劃,符合自用原則,於農舍用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登記。

第十三條 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定,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
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符合城鄉風貌及建築景觀之農舍標準圖樣。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不定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稽查辦理情形。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第二條或第三條核定文件之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得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戶數

公共設施項目及設置基準

十棟以上未滿三十棟 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二、基地內通路。 
三、社區公共停車場:二十棟以下應至少設置二個車位。超過二十棟未滿三十棟時,應至少設置三個停車位。 
四、公園綠地:以每棟 六平方公尺 計算。
三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 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二、基地內通路。 
三、社區公共停車場:三十棟以上未滿四十棟時,應至少設置四個車位。四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時,應至少設置五個車位。 
四、公園綠地:以每棟 六平方公尺 計算。 
五、廣場:以每棟 九平方公尺 計算。

最後更新日期: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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