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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50127362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
   設施,及先行興建後輔導補辦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是否須辦理地基調查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5年5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081149號辦理(附件一),並復
     貴府95年5月1日北府農牧字第0950349446號函。
   二、本案經洽內政部函復略以:「查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
     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
     照。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
     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有關
     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及先行興建後輔導補辦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
     ,既依上開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未納入建築管理,應否辦理地基調查乙
     節,自非屬本管業務」,另查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
     用審查辦法亦無規範地基調查等有關事宜,綜上,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
     設施,應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辦理地基調查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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