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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401676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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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貴府函轉橋頭鄉公所對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審查 簽辦單第14項及第15項之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2月7日府農務字第0940253718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8條第5款及第9款規定,申請農 業設施有妨礙道路通行者及違反法令規定者,應不予同意。查上開條文之 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申請農業設施之基地上,因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 本上未標繪既成道路,興建農業設施後妨礙現有道路之通行或土地業經主 管機關公告不得建築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爰於審查簽辦單內訂定 第14項及第15項之審查(查證)項目。本案橋頭鄉公所所提之審查簽辦單之 執行疑義,涉及 貴府相關禁、限建等建築規定,建議宜由 貴府建管等 單位提供審認之依據及原則,憑以供鄉鎮公所承辦人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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