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農企字第0940167698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轉橋頭鄉公所對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審查
   簽辦單第14項及第15項之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2月7日府農務字第0940253718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8條第5款及第9款規定,申請農
     業設施有妨礙道路通行者及違反法令規定者,應不予同意。查上開條文之
     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申請農業設施之基地上,因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
     本上未標繪既成道路,興建農業設施後妨礙現有道路之通行或土地業經主
     管機關公告不得建築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爰於審查簽辦單內訂定
     第14項及第15項之審查(查證)項目。本案橋頭鄉公所所提之審查簽辦單之
     執行疑義,涉及 貴府相關禁、限建等建築規定,建議宜由 貴府建管等
     單位提供審認之依據及原則,憑以供鄉鎮公所承辦人員辦理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廖地的無毒農場 的頭像
    廖地的無毒農場

    廖地的無毒農場

    廖地的無毒農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