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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40149417號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容許農業設施使用案件經同意後,申請人持同意書向建管
   單位申請建築執照時,經要求同意書上設施細目之「擋土牆」1項加註(含填土
   )字樣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9月13日府農務字第0940188544號函。
   二、查擋土牆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惟其是否為農業設施之範疇
     ,宜就個案審認之,凡因土地自然因素形成落差,基於防止土石崩塌,避
     免水土流失,或基於農作經營需要,得認定為農業設施,其高度應以前開
     防止土石崩塌,避免水土流失之高度為準,惟倘於農地上進行堆置土石或
     填土增高造成高低差,則非屬施設擋土牆之必要條件,故本案不宜於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上設施細目之「擋土牆」1項加註(含填土)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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