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養蜂為業的農地要申請農用的建築物,最大可蓋多大?
地約600坪,用農資室為每300坪可蓋約10坪,600坪約20坪,可以再更大嗎?
需求是要有可以取蜜 / 取蜂王乳的地方 / 冷藏保溫的地方 / 另外一個可以自製蜂箱 / 巢框的地方 / 商品展示的地方 , 當然要有廁所,睡覺跟簡易的廚房,
20坪好像不夠大內!? 有辦法申請到60坪嗎?
既然要有(1)可以取蜜。(2)取蜂王乳。(3)冷藏保溫。(4)自製蜂箱、巢框。(5)商品展示。(6)廁所、睡覺及廚房。建議蓋農舍。
1.依「農業發展條例(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1)第8-1條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
(2)第18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2.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第6條: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
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
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
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九十。但於福建省金門縣,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
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二) 為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
贈與。
3.綜合以上所述:
(1)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後,取得之農地,無0.25公頃無法蓋農舍。
(2)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地,無0.25公頃可以蓋農舍。
(3)農舍只能蓋其總面積之10%。
(4)違反法令不要做,農舍只有集村興建有可以同一鄉 (鎮、市 、區) 或毗鄰之鄉 (鎮、市、區)農地,無容積移轉等。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01月09日農企字第0960172581號函,應可以"其他農作產銷設施"之項目申請,其面積可依生產需要核定,該函內容如下: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從事蜜蜂養殖及蜂蜜生產,能否申請興建農作產銷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室、管理室及農業資材室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2月14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查養蜂屬於本會(農糧署)輔導之農業生產事業之一,蜂農目前之養蜂作業為逐蜜粉源植物遷移,養蜂場一般均在室外為主,惟蜂蜜、蜂王漿、蜂花粉等產品之採集、包裝等在室內操作亦屬養蜂生產及衛生管理之一環,有其必要性。本案是否興建農作產銷設施,由 貴府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1條第20款規定,本於產業輔導立場,視實際產銷情形及需求秉職權核處。
目前農業用地容許做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中還沒有提到可以因養殖昆蟲而申請相關農業設施的,在畜牧類中只能養兩隻腳跟四隻腳的。
所以建議你先到該地的鄉鎮公所的農業課詢問一下承辦人員養蜜蜂可以申請農業設施嗎?如果可以,只要計畫書寫好跟你實際上有需要這些空間的,都是可以申請的。
資料來源:yaoo知識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