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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10202348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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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府函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有關農業設施及農 舍面積併計之建議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0月9日府授農地字第1020192817號函。 二、查98年3月16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 許辦法)第8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農業設施之興建,為輔助農業生產或經營,因 此就其設置項目,應與農業經營密切相關。惟農業設施其使用主要多以建築為要件, 因此無法避免對生產之農業用地造成影響,爰予訂定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除另有規定 者外,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之規定,並考量農舍之興建,亦為農業用地 上之建築行為,而予以規範農業設施及農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計算。 三、本會檢討容許辦法修正案時,經召開多次中央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會議,對 本案亦經討論並獲共識,即仍維持 原條文意旨(酌修文字)。爰請貴府依本會102年10 月9日修正發布之容許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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