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授糧字第1030710681號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農作產銷設施「農業生產設施-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容許使用,
      涉有農業資材區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4月1日府農農字第1030067254號函。
二、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1所
    定「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略以,溫室應以透光材質搭建,
    採完全人工光源栽培者,得採不透光材質興建;本項設施應配置植物栽培區,並得配
    置溫濕度控制設施區、生產作業區、農業資材區、集貨運銷處理區、管理區等附屬設
    施所需空間;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面積50%以上。合先敘明。
三、有關旨揭設施之附屬設施所需空間,申請人可在符合前開規定下,依個別使用需求合
    理配置。另其中所涉農業資材區,允與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1所定「農業資材室」之申
    請基準或條件規定無關。
四、至溫室內配置之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在不影響植物栽培區農作物生長所需日照下,尚
    得以不透光材質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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