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1010732137號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申請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農路)容許使用,就是否需辦理環
      境影響評估及該農路是否屬供動力車輛行駛等審查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8月21日中市農地字第1010022657號函。
二、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農路之容許使用,係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
    辦法」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經營計畫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
    (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依生產需要核定。至於農路之開發,是否必須適用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查本會前曾於100年3
    月7日農企字第1000105949號函(附件1)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略以:「...鑒於
    農路係連接農牧用地田間,以供耕作人、農機具及農作物或其他農業生產資材搬運通
    行使用,與行駛動力車輛之一般道路定義,有所不同,本會認為倘平地農路申請案如
    亦要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恐造成農民申辦容許使用之困擾,建請  貴署宜予審
    酌」有案。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於100年3月17日環署綜字第10000017906號函(附件
    2)釋:「...農路開發如供動力車輛行駛,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
    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規範之開發行為」在案。先予陳明。
三、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2款明定(附件
    3),道(公)路之興建,位於部分特定環境敏感區位、位於山坡地其附屬隧道或地下化
    工程長度合計達1公里以上者、...或位於非都市土地長度達10公里以上者,始應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故本案仍請  貴局核實就該農路是否能供動力車輛行駛等事宜,予
    以回覆  貴府環保機關意見,並由貴府環保機關就本案農路之興建規模是否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具體簽註意見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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