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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10101191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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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民眾以同一結構之一棟建築物,同時申請核發僅供補辦農舍建築執 照農用證明及申請補辦農業設施(農業資材室)容許使用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7月24日府農農字第1010148324號函。 二、查農業設施係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 用審查辦法」之規定,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而農舍係基於農業經營之目的始附 帶提供居住使用,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兩者之性質及法令依據 不相同,且申請要件及管制規定亦不相同。故本案依來函所詢,係同一結構之一棟建 築物,該棟建築物之使用內涵,究應屬農舍或農業設施,仍請 貴府先予釐清,並依 該棟建築物應適用之法令規定,予以核處。 三、有關核發「僅供申請補辦農舍建築執照使用」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一節,查 本會業於101年3月29日農企字第1010103449號函復 貴府再次明敘,上開證明書之核 發係指「未經申請建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之農舍」,且經「建設或工務單位審查認 定」者,始予以適用有案。本案該棟建築物之使用內涵,倘確屬農舍,涉及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事宜,仍請 貴府本於職權依前開號函原則辦理。 四、另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9款規定,申請農業用 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件有未符合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不予同 意。是以,農業用地倘確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建築法令規定之情形,於裁處行政程序 尚未終結,或違規情節尚未排除前,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均應依上開 辦法之規定辦理。併予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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