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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10107006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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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民國85年間即施設完成之農業資材室,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 ,是否仍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之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1月3日府農企字第1010001739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 ,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本會並依據同條文第3 項之授權,訂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作為執行依據。 有關民國85年間即施設完成之農業資材室,現擬申請補辦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仍應適用現行辦法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本會基於山坡地開發,其建築物之建築結構,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為避免 坡度陡峻之農業用地仍開發建築作農業設施使用,爰於99年7月27日農企字第 0990143829號函釋就平均坡度超過30%之山坡地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其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雖得免申 請建築執照,但該類農業設施如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等結構,仍應屬建築法所 定之建築物,故受理審查單位應先就農業設施之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之規定不得開發建築使用,予以審查。 四、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 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3.5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 業承造…」故面積45平方公尺以下之農業設施,依建管法令已明定得免由建築師 等專業技師設計簽證,故本案陳情人所述是否須經建築師繪出坵塊圖予以簽證一 節,仍請 貴府本於職權予以審認核處,並請基於簡政便民原則檢討有關辦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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