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0990990761號 
  
主旨:有關台端陳情為農業用地設施擋土牆與回填土,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得否視為農業經營所需之相關設施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陳○○委員國會辦公室99年8月3日傳真辦理,並復台端99年5月30日陳
    情書。
二、查農業用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
    及核發證明辦法」之規定。至於農業用地上如已有設置農業經營有關之設施,可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以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要件。
三、復查農業用地上施設擋土牆之規定,本會前以94年1月11日農企字第0940100053號函說
    明略以:「...擋土牆部分,凡因土地自然因素形成落差,基於防止土石崩塌,避免水
    土流失;或基於農作經營需要,得認定為農業設施,其高度應以前開防止土石崩落,
    避免水土流失之高度為準。」另對於地勢低漥之個案,為防止水土流失或阻擋雨季雨
    水進入,本會曾函釋略以:「因土地高低落差或坡地地形,需設置水泥矮牆或田埂,
    以防止水土流失或有助於相鄰田區之水土保持,在不影響農作物生產及農地農用原則
    下,可列入農業經營之合理需求,申請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四、另農業用地申請擋土牆且具有填土需求者,查本會前就農地填土之來源,函以應為適
    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賸餘土石方或其他有
    害物質等,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農民具體申請行為、農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現況、填土規模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等,依其毗鄰農地利用及灌排水設施等情形,綜合
    考量後本於職權審認。
五、綜上,台端所稱農業用地施設擋土牆及回填土是否為農業經營所需疑義,宜請洽彰化
    縣政府視個案實務及事實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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