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農企字第1000176146號 |
|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已興建農舍有案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經分割後再行申請農 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11月28日屏府農企字第1000297803號函。 二、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 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10%農舍面積及90%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 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90%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 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按上開規定係規範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興建 農舍後,不得再行重複申請興建農舍,至其餘農業用地擬申請興建農業設施,貴 府則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視農業生產經 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依個案生產之實務需要及事實,本於職權予以核處,查本 會前於100年11月10日以農企字第1000168843號函復 貴府有案,合先敘明。 三、至本案 貴府來函所詢之甲地號建有合法農舍,另乙、丙地號申請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倘甲地號之農舍已有增建、擴建,乙地號已建有未經申請之住宅房舍,而 有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之情形,貴府自應依該規定予以裁處,至丙地號擬申請農 業設施容許使用,仍請 貴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 規定,予以審查,倘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自應依前開審查辦法第7條第9 款規定,不予同意。 |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