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授糧字第10202444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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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貴市大雅區公所函詢申請農業資材室、乾燥處理設施及農機具室等3種設施可否合 併興建於一棟農業設施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2月23日中市農地字第1020040567號函。 二、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尚無限制各項 設施不得合併興建於同一棟建築物之規範,惟申請合併興建於同一棟建築物,雖其各 項設施之興建面積得合併加總計算,但受理審查單位仍應就各項設施之功能用途是否 重疊,有無合併申設之需要,依個案經營計畫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予以核處。 三、另查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1尚無旨揭設施項目之高度規定,是以,仍應回歸依容許辦法 第8條規定,其高度不得超過14公尺。至所涉貴市訂定之「臺中市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 審查基準」審查疑義一節,允由貴局依個案申請設施高度之合理性,本權責裁量核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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