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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10107176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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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林○○君函詢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上之既有農路,經 貴府認定 為非都市土地編定前從來使用之農路,現擬依其既有寬度舖設路面,是 否須另案申請容許使用之疑義,請 貴府依法核處逕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林○○君101年4月18日申請書辦理。隨文檢附來函及其附件影本。 二、有關農業用地上施設之「農路」除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 檢附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得認定作農業使用者外;另政府機關為 利農產運輸施設供當地農產運銷使用且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路, 因非為該土地所有權人個人之農業生產需要,且係由政府機關主導施設, 倘經該施設機關認定,亦得免由農民另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合先 敘明。 三、另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土地使用編定後,其 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 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 建。」依來函附件所示,造橋鄉造橋段1683-1地號之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上之農路,業經 貴府100年12月1日府農農字第1000244558號函, 認定得為從來使用,爰本案倘經 貴府核准申請人於從來使用之農路進 行修繕,得不涉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辦程序。因涉 及個案實務審認事宜,故請 貴府依法核處逕復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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