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95年3月30日農企字第0950115471號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
    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
    用者。」故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均需與農業生產或農
    業使用相關,並應考量農業使用之內涵、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設施與
    農業生產經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先予
    敘明。
二、查本會95年3月23日農企字第0950010504號函(諒達)重申本會函釋
    略以:「有關農業用地上興建有未經申請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該
    農業用地於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輔導補辦申請容
    許使用,符合相關審查規定者,並於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時,一併發給容許使用證明。」又依本會93年2月9日農企字第
    0930105880號函釋略以:「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6日修正施
    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建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農舍,為補
    申請建築執照仍得適用本會92年10月31日農企字第0920163303號
    函釋規定,核發僅供申請補辦農舍建築執照使用之農業使用證明書。」
三、綜上,本案農業用地上有未經申請之設施或建築物,宜請先確認是否
    屬得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倘經確認且除該農業設施及農
    舍外,並無其他違規使用情事,則得參據說明三之上開函釋意旨,予
    以補辦相關程序。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廖地的無毒農場 的頭像
    廖地的無毒農場

    廖地的無毒農場

    廖地的無毒農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