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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10001432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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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已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案件,因申請人財務問 題擬變更申請人,以續建第二期溫室工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7月5日屏府農務字第100161759號函。 二、依本會98年3月16日修正發布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6條 規定:「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 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所謂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依法應涵 蓋本辦法第12條規定所提之經營計畫內容。申請人倘因經營計畫變更,亦應依本辦法 之規定,再提出申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經營計畫變更之程度,同意變更 或重新審查。查上開辦法對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係對農業用地興建農 業設施之使用內容進行審查,並非對申請人之資格要件查核,故農業設施於取得農業 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建築完成後,如僅因使用人變更,而該農業設施仍依 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該使用人尚無申請變更同意書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惟本案依來函資料所示 貴府已於96年8月15日屏府農務字第0960166091號函核發農業 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並附條件說明略以:「本案如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得敘明理由申請展 延,並以一次6個月為限。」有案,本案現擬變更申請人,以換發同意書申請建築執 照,續建第二期溫室工程,貴府應先予釐清本案第二期溫室工程,有無於6個月內向建 築管理機關申請建築執照,若未於6個月內提出建築執照之申請,則應再論是否有依規 向 貴府申請展延6個月,且依時限內完成建築執照之申請。若未依規定申請展延使用 同意書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建築執照,依現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 辦法」第25條第1項(修正前辦法第22條)於使用同意書亦經明敘上開規定,屬附有期限 附款之行政處分,則無待主管機關另作為廢止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即失其效力。是 以,本案如確已逾申請建築執照之效期,則應請申請人重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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