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1010731383號 |
|
主旨:有關宇宙光達能源有限公司函詢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菇類栽培場)容許使用 同意書之案件,得否於申請建築執照時,逕向建管單位申請起造人變更,而免再向 農業單位申請變更容許使用同意書之申請人一案,請 貴府依法核處逕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宇宙光達能源有限公司101年8月14日(101)宇工字第1010801401號函辦理,隨文檢 送來函影本。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6條規定:「依本辦法取得農 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 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所謂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依法應涵蓋本辦法第12條規定所提之 經營計畫內容。申請人倘因經營計畫變更,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再提出申請,由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經營計畫變更之程度,同意變更或重新審查。按上開辦法對 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係對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之使用內容進行審 查,並非對申請人之資格要件查核,故查本會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前於100年7月19日 農企字第1000143240號函說明略以:「...農業設施於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同意書建築完成後,如僅因使用人變更,而該農業設施仍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 使用,該使用人尚無申請變更同意書之必要」在案。惟上開號函已明敘農業設施應符 合「建築完成後」、「僅因使用人變更」且「仍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之要件, 始有該原則之適用。 三、按前開辦法第25條規定:「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 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是以,建築主 管機關應依據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容許使用同意內容,核予申請人建築執照等起造文 件,並非得由建築主管機關逕予變更起造人。而本案來函所述,原申請人尚未依法完 成建築使用,與前開號函之前提要件有所不同,故本案 貴府仍應請宇宙光達能源有限 公司就申請人變更等事宜提出申請,並由 貴府依法審認核處逕復。 |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