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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1020734087號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低於道路為利農業使用,可否回填沃土,並申
      請擋土設施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102年11月2日陳情書。
二、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污染,以推動安全農業施政,查本會相關函
    釋說明略以:農業用地填土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
    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物質等。而農業用地從外地移入土石回填
    並整地種植農作物之處理,則應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行為人之使用
    目的與手段,綜合當地客觀環境,例如農地是否有地勢低窪、排水不良、土質過硬或
    砂質過多等不利於作物栽培而需利用外來土壤予以改良,以提高農地生產力等事實審
    認;並依個案事實就農地立地條件是否確有進行回填土石之改良必要,土石回填施作
    是否符合農業生產之合理需求及最終使用目的確供農業使用等方面綜合研判。
三、復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1規定,其他農作產銷
    設施定有「擋土牆」之設施細目,其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應依生產需要核定。是
    以,臺端得依前開規定申請擋土牆之容許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農地從事
    農業生產經營現況、填土規模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等,依其毗鄰農地利用及灌排水設施
    等情形,綜合考量後,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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