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0990103890號 
  
主旨:有關 貴縣三芝鄉公所於該鄉土地公埔段埔尾小段6-6、8、8-1、8-2地號等4筆土地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辦理「福德村農路新闢道路工程」,是否應依「申請農業
      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農路之容許使用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9年1月12日北農牧字第0990031462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
    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本會並依據該條第3項之立法授權
    於98年3月16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其附表明文
    規範「其他農作產銷設施」包括農路,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零星闢設與農業經營無關
    之通路,故農業用地上設置之農路,應依上開辦法之規定申請容許使用,始符法制,
    合先敘明。
三、查本會93年4月19日農企字第0930119471號函,係針對已鋪設道路之農業用地,於申請
    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倘經審認該道路確係配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
    農路,得免申請補辦容許使用而言。
四、有關貴縣三芝鄉公所新闢之道路工程,如確係供當地農產運銷之農路使用,仍宜依規
    定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將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提供土地所
    有權人收執,以作為未來土地所有權人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有關案件之
    佐證依據,俾免日後因時日久遠引發該農路是否屬政府闢設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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