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0990157745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公司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
      條規定,於養殖用地申請溫室之容許使用,並以太陽能板為搭建結構,其申請人資
      格及審查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8月23日府農務字第0990139096號函。
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
    辦法」規定,予以審查。其申請人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檢附經
    營計畫等相關書表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因係申請
    農業設施,故該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應與農業經營有關;至於其申請溫室之
    容許使用,以太陽能板為搭建結構,或於屋頂附屬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或設施),除
    有不透光作業室需要外,仍應符合上開辦法之規定,以採光材質搭建,並應瞭解該項
    設施內之設計與擬生產之作物是否適於溫室栽培,依作物栽培生產之需要,予以審
    認。
三、若擬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直接於農業用地上作「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之容許使用,則應符合該規則第6條附表1之附帶條件規定,並應依「非都市土地容許
    使用執行要點」第7點等規定之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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