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1020213519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45平方公尺以下農業
      設施,倘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致地籍資料異動,其原同意書是否仍具有效力之疑義
      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2年4月29日屏府農企字第10212389100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6條規定:「依本辦法取得農
    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
    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有關本案倘經 貴府審認該農業設施仍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
    用,而無涉未依計畫內容使用之廢止許可情事者,則該已依法取得容許使用且適法存
    在之農業設施,縱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致原同意書所載土地地籍資料有地號、所有權
    人或面積異動之情形,其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應仍具有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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