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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90990333號 
  
主旨:有關○○○君陳情擬於所有之○○縣○○鄉○○段○○地號土地申請興建農舍,因
      基地內尚有通行多年之水泥路面是否尚須辦理農路之容許使用,以申請核發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服務處○年○月○日康服工字第○○○○號函轉台端未列日期陳
    情書辦理。
二、有關農業用地上已存有興闢多年之農路,倘確為土地使用編定前即已存在,於申請核
    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時,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第2
    款第2目規定,檢附得為從來使用之認明文件者,可無需補辦農路之容許使用。另查本
    會97年10月2日農企字第0970153973號函釋,農業用地上配合政府施設供當地農產運銷
    使用且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路,因非為該土地所有權人個人之農業生產需要,
    且係由政府機關主導施設,倘經該施設機關認定,亦得免申請農路之容許使用。
三、又農業用地之農路,倘非屬上開情形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有固定
    基礎之農業設施應申請容許使用,且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零星闢設與農業經營無關之
    通路,故仍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用地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容許使用,
    始符法制。
四、副本抄送○○○政府,請協助查明本案農路是否屬從來使用或政府施設,或儘速協助
    補辦農路之容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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