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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10302276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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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已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業設施於實際興建時,因應實需而調整高 度、面積、結構材質或位置,受理變更申請之行政程序,得否免重新辦理審查或簡化 審查程序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8月8日府農務字第1030158280號函。 二、查本會92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0條規 定:「申請容許農作產銷設施使用,申請人應擬定經營計畫書,並敘明下列事項,經營 計畫變更時亦同:...」於98年3月16日修正發布為「申請農業用地作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 列事項:...」,而將「,經營計畫變更時亦同」之文字,予以刪除;查其修正條文 說明:「申請人倘因經營計畫變更,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再提出申請,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視經營計畫變更之程度,同意變更或重新審查」。復按本會102年10月9日 修正發布之容許辦法,上開第12條之序文規定,並未予修正,爰仍維持前次修法時之修 正條文說明內容。 三、綜上,貴府旨揭所詢,依前開修正條文之說明,貴府自得視經營計畫變更之程度,本於 職權逕予同意變更或重新審查;至倘擬辦理重新審查,亦得僅就變更之部分事項,予以 會審,以適度簡化行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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