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0990165092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水稻育苗所需之土方堆置,可否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
      用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9月24日府農務字第0990137118號函。
二、鑒於國內秧苗向由各地育苗中心生產,每年所需育苗土數量龐大,為穩定育苗土供
    應,確需堆置土方建立庫存。育苗中心購入之土方,尚須篩選去除石子等雜質,經篩
    選過之土方,多以露天方式堆置於育苗作業室附近。考量土方以露天堆置,底部如設
    置水泥鋪面,下雨時將衍生排水不良問題,故農業用地上直接堆置(底部無水泥鋪面)
    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之秧苗育苗土,仍得依本會98年10月29日農企字第0980160246號
    函釋原則,請申請人併原申請育苗作業室容許使用之經營計畫,並由 貴府審酌申請目
    的與其農業生產經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及對周遭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等條件,參
    依水稻育苗用土或貴府相關自治法規等規範審核,並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之其他農作產銷設施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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