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0950111784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東勢鎮張○○君陳情於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農業發展條
   例第8條之1第2項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其面積在250平
   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是否可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免受 貴府
   訂頒之「臺中縣辦理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限制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3月6日府農地字第0950058471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
     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
     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
     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會依據農業發
     展條例第8條之1第3項規定,於92年12月15日以農授中字第0921070714號令
     發布「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並於同日以農授中字第
     0921070708號令針對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
     情形敘明。準此,於本辦法發布施行生效日後受理之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件,其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
     應依本辦法規定及上開函釋原則予以核處,合先敘明。
   三、查「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係強調法律之效力僅及於法律生效後所發生之
     事實,對於法律生效前已終結之事實不適用之。至法規之變更與信賴保護
     原則之適用,參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5號解釋理由書所述「行政法規發布
     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應兼顧規範對象信
     賴利益之保護。...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
     主張信賴保護,仍須視該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
     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
     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等因素決定之。
     」另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文就信賴保護之論述指出:「純屬願望、
     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
     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
     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是本案得否基於信賴保護而有法律不溯既
     往原則之適用,並據以免受 貴府所訂之「臺中縣辦理農業設施高度及樓
     層審查基準」限制一節,按 貴府來函所述之時點及當事人申請之事實欠
     明,應請 貴府參 諸上述說明,查明申請人是否已符信賴保護要件後,
     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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