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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0950111784號 | |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東勢鎮張○○君陳情於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農業發展條 例第8條之1第2項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其面積在250平 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是否可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免受 貴府 訂頒之「臺中縣辦理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限制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3月6日府農地字第0950058471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 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 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 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會依據農業發 展條例第8條之1第3項規定,於92年12月15日以農授中字第0921070714號令 發布「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並於同日以農授中字第 0921070708號令針對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 情形敘明。準此,於本辦法發布施行生效日後受理之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件,其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 應依本辦法規定及上開函釋原則予以核處,合先敘明。 三、查「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係強調法律之效力僅及於法律生效後所發生之 事實,對於法律生效前已終結之事實不適用之。至法規之變更與信賴保護 原則之適用,參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5號解釋理由書所述「行政法規發布 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應兼顧規範對象信 賴利益之保護。...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 主張信賴保護,仍須視該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 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 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等因素決定之。 」另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文就信賴保護之論述指出:「純屬願望、 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 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 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是本案得否基於信賴保護而有法律不溯既 往原則之適用,並據以免受 貴府所訂之「臺中縣辦理農業設施高度及樓 層審查基準」限制一節,按 貴府來函所述之時點及當事人申請之事實欠 明,應請 貴府參 諸上述說明,查明申請人是否已符信賴保護要件後, 本於職權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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