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95年6月16日農企字第0950132277號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所訂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其種類由中央目的事業機關
    定之;其建蔽率不得超過60%,並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農業產
    銷必要設施使用。」爰此,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興建「農業產銷必要
    設施」之相關項目時,應符合「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
    法」及各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訂頒之相關審查規
    定,且建蔽率不得超過60%,先予敘明。
二、按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申
    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
    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1條申請興建之農作產銷
    設施-「蓄水池」、第16條第1項水產養殖設施-「養殖池」、第18條第
    2項養禽設施-「鴨或鵝之水池」,倘涉及建築行為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
    者,其興建之農業設施應納入建蔽率之計算中。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廖地的無毒農場 的頭像
    廖地的無毒農場

    廖地的無毒農場

    廖地的無毒農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