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授糧字第1020236265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1「農事操
      作及管理設施-農業資材室」之申請基 準或條件審核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0月22日屏府農企字第10271430900號函。
二、查本會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有關
    該辦法第13條附表1所定農業資材室 之修正說明略以「改以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面
    積換算得興建 面積」。爰此,有關農業資材室未坐落之農業用地,自不宜納入併計
    面積及換算得興建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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