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1010104052號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
      積在45平方公尺,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3月27日北農牧字第1011465589號函。
  二、查本會於94年6月23日以農企字第0940131813號函(諒達)說明,仍請參
      酌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12691號函,即「農業設施...
      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之原則辦理有案。是以,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者;
      或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
      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應以1層樓為限,如
      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合先敘明。
  三、本案農業設施倘屬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後,始分別申請興建者,並經貴
      府建築主管機關(工務局)函復合併申請面積為65.7平方公尺,應依法申
      請建築執照,而無上開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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