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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2月17日農輔字第0950106494號函 | |
一、休閒農場籌設申請土地範圍內,既存或新設農業設施及自有農舍,將 提供休閒使用者,其設施面積應列入經營計畫書併入計算,但已取得 容許使用許可者,若其使用型態未有變更,其面積得不計入休閒農業 設施面積比率。 二、休閒農業輔導理辦法第18條規定,休閒農場設置住宿設施、餐飲設 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 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除現況土地編定依法得容許使用者外, 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爰此,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之自產農產品加工室或符合農舍管理相關規定之農舍,未變更使 用目的或型態者,得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規定辦理;若前 述相關設施已轉變用途另供休閒使用者,則依據本辦法關規定辦理用 地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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