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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3月2日農授糧字第0931001956號函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
    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
    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上開條文所稱「無固定基礎」
    之農業設施,係指依上開材料所興建之農業設施,且無建築法第4條
    所稱之承載建築物(包括屋頂、樓地板、承重牆壁、樑柱)之重量,
    而設計之版基礎,樁基礎或墩基礎等基礎構造而言。準此,在實務認
    定上,屬無固定基礎農業設施宜符合下列規定之要件:
    (1)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者。
    (2)非利用前項材料、材質所搭建且具有頂蓋(屋頂)、樑柱、圍牆及
         舖設水泥地板等建築結構者,不宜認定屬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
         施。但為?固前項材料所搭建之農業設施而架設之水泥桿(柱),
         不在此限。
二、又前開條例第8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
    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
    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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