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年3月6日農企字第0950110067號函 
  
    依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
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
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另依本會90年10月9日(90)農企字
第9000010368號函附會議紀錄決議略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所
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設施),不論其屬於都市
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得免申請容許使用或認定,而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若
有特殊需要必須核發容許使用或認定之證明文件,得受理容許使用或認定之
申請」。本案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無固定基礎農業設施,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核
發相關證明文件,請 貴府參考上開會議決議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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