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年7月12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564號函 
  
    本案涉及「水土保持計畫」部分,仍應依本會95年6月1日農授水保
字第0951843363號函辦理,亦即採取土石最終採掘面之最低點,不得低於
該最低點毗鄰之土地;涉及「採取土石」部分,依「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
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土石採取案件申請容許使用,
以無須回填之坡地土石為原則;涉及「供養殖使用」部分,依「農業用地容
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8條第8款規定,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
用地,如屬採取土石後遺留有坑洞者,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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