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年4月1日農授糧字第093109456號函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
    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
    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另查法務部91年2
    月6日法律字第0910003383號函示略以:「按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
    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之。』所稱之『法規』,依本部89年7月20日法89律決字第000258
    號函送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其涵義係指法
    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本件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2條第1項有關各類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文
    件之核發,係明定由該管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辦理,則各該地
    方自治團體自得依其組織法有關劃分權限(分工)之規定,定其應辦
    理之機關。而依規定分工之權限機關如將其權限授權所屬機關(同一
    地方自治團體內)執行時,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委
    任範圍,準此,本件有關證明書之核發是否屬權限之移轉,如屬之,
    是否有法規依據之疑義,請參酌上開說明審酌之。又直轄市政府、縣 
    (市)主管機關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核發各類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文
    件,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其性質
    似屬『委辦』,而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之適用..。」。
二、依據前項法務部函示,貴府辦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之申請
    案件,已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25條規定,
    將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等
    權限事項明定於委辦規則中並完成公告者,則屬權限之移轉,其訴願
    管轄之機關,依照「訴願法」第9條規定,由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
    機關受理訴願。
三、另有關委辦是否有應遵循事項,允屬地方制度法之範疇,請參照地方
    制度法第2條、第14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43條、
    第75條規定辦理。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廖地的無毒農場 的頭像
    廖地的無毒農場

    廖地的無毒農場

    廖地的無毒農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