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年4月1日農授糧字第093109456號函 |
|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 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 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另查法務部91年2 月6日法律字第0910003383號函示略以:「按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 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之。』所稱之『法規』,依本部89年7月20日法89律決字第000258 號函送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其涵義係指法 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本件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2條第1項有關各類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文 件之核發,係明定由該管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辦理,則各該地 方自治團體自得依其組織法有關劃分權限(分工)之規定,定其應辦 理之機關。而依規定分工之權限機關如將其權限授權所屬機關(同一 地方自治團體內)執行時,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委 任範圍,準此,本件有關證明書之核發是否屬權限之移轉,如屬之, 是否有法規依據之疑義,請參酌上開說明審酌之。又直轄市政府、縣 (市)主管機關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核發各類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文 件,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其性質 似屬『委辦』,而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之適用..。」。 二、依據前項法務部函示,貴府辦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之申請 案件,已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25條規定, 將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等 權限事項明定於委辦規則中並完成公告者,則屬權限之移轉,其訴願 管轄之機關,依照「訴願法」第9條規定,由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 機關受理訴願。 三、另有關委辦是否有應遵循事項,允屬地方制度法之範疇,請參照地方 制度法第2條、第14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43條、 第75條規定辦理。 |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