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年12月9日農企字第0940167220號函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規定,係規範「私設通路」之寬
度。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範,農牧用地容
許使用項目中之私設通路,限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及甲種、乙種、丙種、
丁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而農業設施其許可
使用細目包含農路,限於農業經營所需要者。本案建議  貴府依據農業使用
之內涵、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設施與農業生產經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釐清
究係屬「私設通路」或農業經營所需要之「農路」,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
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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