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年3月15日農糧企字第0930112142號函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有關
    建築時點之認定,依本會93年2月23日農授糧字第0931002492號函
    說明三略以:「..得以建築主管機關違章查報之資料,或房屋稅籍證
    明、或航照圖等資料認定之。」本案申請人以檢附臺灣電力公司供電
    及中華電信公司申裝電話之證明文件得否認定一節,查申請人持有供
    電或申裝電話證明雖得以認定有建築設施,惟仍請貴府就該項設施是
    否與供電或申裝電話位置相符合予以個案審認外,並應符合本會92年
    12月15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708號令規定「無安全顧慮」之認定條
    件。
二、又請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申請人應檢附之附件究以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函為要件一節,查上開農
    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同意文件,均為農業經營需要而訂定,除申
    請人未依核定計畫使用外,其效力不因法規之變更或土地所有權人之
    異動而有不同。至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22
    條規定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之有效期限,係指申請
    建築執照之期間而言。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廖地的無毒農場 的頭像
    廖地的無毒農場

    廖地的無毒農場

    廖地的無毒農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