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企字第1020229380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君於秀林鄉上水源段542地號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同意書,所持有土地管理機關核發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得否替代「土地使用同意書」
      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8月28日府農保字第1020155527號函。
二、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5條規定,申
    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其第6款明定土地使用同意書為應附文件之一,該款並以但書
    明定「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其立法目的係在確認申請人是否經土地所
    有權人同意得於該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業設施,合先敘明。
三、本案申請之農業用地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管理之國有土地,申請人檢附土地管理
    機關核發之土地租賃契約書是否業同意承租人得為相關之使用,宜請釐明;倘於契約
    未有規範,則仍請依規定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復依貴府來函所附之秀林鄉公所102年
    8月20日秀鄉經字第1020014521號函說明略以,貴府亦訂有「花蓮縣公有原住民保留地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規定,據以審查核定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同意
    書。是以,本案仍應請申請人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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