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年7月7日農企字第095013667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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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規定,依本辦法取得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
止其許可...。按本辦法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17條之規定,
經營計畫書內容應敘明所列之各款事項,所稱之「未依計畫內容使用」
即指未依申請容許使用時所擬定之經營計畫書各款內容使用而言。
二、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者」,
農業設施及農舍雖屬農地上與農業經營有關之建築物,然農業設施為供
農業生產管理之經營所需而非供居住使用,與農舍供居住使用之功能不
同,且依據之法律及管制規定也不相同,故「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
使用審查辦法」未規範相關農業設施得住人之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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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7月13日農企字第09501384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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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規定,依本辦法取得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
止其許可...。按本辦法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17條之規
定,經營計畫書內容應敘明所列之各款事項,所謂「未依計畫內容使用」
即指未依申請容許使用時所擬定之經營計畫書各款內容使用而言,本會
業於95年7月7日農企字第0950136679號函復在案(諒達)。又按本辦
法上開條文規定經營計畫書內容變更時亦同,換言之,經營計畫書內容
應敘明之各款事項涉及變更或增加使用項目時,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
出申請。
二、至於所詢之農業設施住人認定標準,本會亦於上開號函答復略以:「...
農業設施為供農業生產管理之經營所需而非供居住使用,與農舍供居住
使用之功能不同,...故『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未規範相關農業設施住人之認定審查標準。」另 貴所建議未依計畫內
容使用者應給限期改正機會一節,查行政程序法已有相關行政救濟或給
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處分機關得引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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