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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12月22日農企字第0950171387號 
  
    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容許農作
產銷設施使用,申請人應擬定經營計畫書,並敘明下列事項,經營計畫變更
時亦同。...」敘明經營計畫書內容為容許使用執行之依據,其所核准內
容,於設施項目變更或增加使用項目等情事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出申
請。至 貴府所稱如申請按所核准之經營內容、許可使用細目及設置地點不
變,僅於實際興建設施時,因應實需而作高度降低或縮小設施面積,是否仍
應重新辦理容許使用申請一節,考量農業設施於容許使用審查時已就設施高
度、經營合理性,予以事先審核,於興建時將建築物高度降低或縮小設施面
積,係屬降低農業設施之使用規模與強度,在不影響農業設施之實際經營使
用內容及相關容許要件下,為求簡政便民,得免再依上開辦法第10條規定,
重新辦理容許使用之變更申請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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