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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1000174181號 | |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碎土石路面」或「級配農路」,是否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提出申請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11月18日府農企字第1000150629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 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 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而同條文第 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 用...」。另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依本 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除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 三、綜上,農業用地上設置有固定基礎之農路,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申請容許使用,始符法制。至於 貴府來函所詢之「碎土石 路面」或「級配農路」,如屬臨時性且為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無固定基礎路面, 以利農產運輸通行使用,除 貴府另有規定者外,依法得免申請容許使用。爰本案 仍請 貴府視個案農路鋪設材質及其使用情形,本職權予以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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