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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6月9日農企字第0950131123號書函 
  
一、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22條規定「依本辦法取得
    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
    應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
    申請展延,以一次6個月為限。」且查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
    意書附註三、「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需申請建築
    執照者』,應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得敘明理由向
    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並以一次6個月為限。」係指依建築相關法令規
    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針對未
    涉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且不需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現行規定對農
    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之有效期限並無規範,惟各縣(市)政
    府於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之行政處分時,部分縣市
    訂有同意書時限或同時說明參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行政處分時限規定
    者,應併其說明事項辦理,合先敘明。
二、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
    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
    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
    施必須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且符合無安全顧慮之情況條件,始能
    免申請建築執照,故本案所詢之農業設施,取得同意書後是否免申請建
    築執照,宜逕洽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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