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年3月25日農糧企字第093105383號函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
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 
(鎮、市、區) 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有關農業發展條
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有關建築點之認定,可
否由村里長出具證明一節,經查「地方制度法」並無規定村里長可執行建築
管理事務,故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無安全顧慮農業設施之適用對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92年12月15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78號令公告在
案,有關蘆竹鄉公所建議「無安全顧慮」可否由農民切結一節,由於考量上
開設施涉建築管理、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等問題,實有時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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