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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授糧字第1020243219號 
  
主旨:有關貴縣○○○君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使用案 
      件所涉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2月12日府農保字第1020226579號函。 
二、本會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訂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
    稱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1所定農糧產 品加工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未對使用之農產
    品原料來源有所限制,爰本案擬以自產或收購之農產品進行加工,尚無不妥。
三、至農糧產品加工室是否應辦理工廠登記一節,依容許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略以「取得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
    廠或其他非線	農業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不在此限。」爰依容許辦法
    興設之農業設施自應按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倘需辦理工廠登記者,亦得按工業主
    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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