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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6月22日農企字第0950131799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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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於山坡地內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另依同條文第2項水土保持計畫未 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台端擬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設施及進行興建農路、整坡作業等事宜,應 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同時提送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之 申請案及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內農務單位及水土保持單位 審查同意及核定後,始能進行相關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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