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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6月8日農企字第095013065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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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使用審查辦法第22條規定「依本辦法取得同 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6 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 以一次6個月為限。」係指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6 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針對未涉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且不需申請 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並無規範。本案申請人因資金不足提出申請展延,是 否同意展延,貴府應得考量個案實務情形,本於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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